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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3、人口压力过大
  
  人类为了在有限的土地空间获得更多的收益,农药化肥的过度利用以便获得更高收益就成为广大农民的首选,要求农民们用较低的收益甚至是零收益去换取对土壤的保护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就成了一件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4、利益的驱动
  
  无论是国家、地方政府决定或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还是迫于人口压力向林地、荒地、山地等要收益;无论是任意地用土地处置垃圾,还是农牧民穷尽所有可能尽力向土地要收益;无论是在草原上乱挖棘草,还是不顾生态的垦荒种粮等行为都有利益驱动在里面。
  
  (二)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保护的不足
  
  我国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刑法》、《宪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土壤污染的保护与整理进行了简单的法律规制,但还没有哪一部法律从整体上真正系统地将土壤污染的保护列入其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2]
  
  1、这些法律只侧重于土壤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法律的实践性与法律所要求的重证据、重应用的特性,导致有些保护土壤的法律规范不能真正实施。如:在农业土壤保护这一点上,《农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了一些要求,但如何在实践中进行操作与实践却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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