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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l 土地污染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进而损害人体健康
  
  l 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的土地含有过量的有毒物质以至于对会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
  
  l 没有对污染土壤采去任何整治措施
  
  (3)报告和检查
  
  环境部大臣和地方行政长官可以要求土地污染地块的土地所有者、实施污染整治措施行为者、实施改变该地块形式或质量者等,报告并说明该地块的情况、该污染整治措施或该土地改变的情况等。必要时,环境部大臣和地方行政长官可以要求让他们的职员进入该地块,并对该地块状况、污染整治措施实施情况、土地改变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土壤污染整治措施义务人——责任主体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土地所有者,污染人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负有清洁义务:
  
  l 其对污染负有直接责人
  
  l 由其清洁使合理的
  
  l 土地所有人同意由其清洁
  
  当然土地污染者才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土地所有人根据行政令采取了整治措施,有权就支出的费用向确定的污染人追偿,自土地所有人知道污染人之日起3年内或者自土地所有人完成整治措施之日起20年内。
  
  6、其它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外,《土壤污染对策法》还规定调查机构的指定和委派的相关程序、基金、提高公众意识等,还规定了国家支持即财政支持方案,即中央政府和其他部门由其使经济部门,联合对无力采去整治措施的土地所有人给予财政支持的计划,对污染有过错的所有人无权获得此方案的财政支持,此方案建立在土地所有人自我负责的基础上。《土壤污染对策法》第38—42条规定了相关责任条款,主要责任形式有罚金和徒刑两种。对单位则实行双罚制,即既处罚违犯相关法定义务的单位,对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也给予处罚。
  
  (二)《土壤污染对策法》执行评价
  
  《土壤污染对策法》的颁布对日本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引发了公众对土壤污染的思考。为贯彻其实施和执行,日本政府又先后公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令》(平成14年第336号令)和《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平成14年环境省第29号令),作为《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具体实施法规,对其中许多地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了特定物质的种类(见表2)、污染土地范围的划定、污染整治措施的内容及期限、土壤污染调查方法、污染整治之相关技术基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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