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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二)日本的土壤污染状况
  
  上个世纪中叶,日本发生了举国惨痛的“四大公害事件”,其中1955年至1972的“痛痛病事件,”[2]就是由于冶炼厂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河水,两岸居民使用河水灌溉农田,致使土壤含镉量明显增高,土壤受到镉污染进而造成当地居民身体受到损害。“痛痛病事件”直接促使日本政府于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在近几十年城市土地的开发过程中,以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为代表的城市型土壤污染不断涌现出来。资料显示,从1974年2003年29年间,累计查明的土壤污染物超出环境省《土壤污染相关的环境基准》设置的标准的事例已经达到了1458件,其中2003年已经查明的污染物超标事例达349件,248件属于重金属超标,占了总数的约71.1%(该调查不包括农业土壤污染事例和二恶英等有毒物质污染事例)。[3]
  
  严峻的国土资源情况和恶化趋势的土壤污染状况引起了日本政府对土壤污染的高度关注,由于早在1970年已经制定了关也农业用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政府加紧了对工业用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立法的进程,以大力整治被污染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改善土壤污染恶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平成14年5月29日(2002年5月29日),日本环境省第53号令公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
  
  二、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主要内容及其执行评价
  
  (一)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主要内容
  
  《土壤污染对策法》包含一般条款、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划定污染区、土壤污染损害预防、委派调查机构、委派促进法律实体、责任条款等共八章四十二条,其基本内容如下(见表1):
  
  1、立法目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是通过制定措施 确定特定有毒物质给土壤造成的污染的范围来保护公众健康,以及预防土壤污染给健康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土壤污染场址,掌握土壤特定有害物质状况,通过制定相关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以及预防土壤污染给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第二条指出“特定物质”包括“铅、砷、三氯乙烯及其它物质”。该法使用前提是公众因(1)直接接触受污染的土壤,或者(2)饮用受污染的地下水而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对人的健康而不是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是该法适用的关键前提。只有当对健康的损害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候,官方才可以宣布土地为污染区,并要求采去措施排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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