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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救赎:我国罪错儿童缓刑矫正的实现

  
  (二)罪错儿童缓刑制度几个核心配置:

  
  1、法院对罪错儿童适用缓刑的条件。以充分的帮教条件作为极重要的考量因素,由保证人向法院提出具体的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可由法院提供专业的辅助制定。保证人一般由罪错儿童的父母担当,若有更适合的保证人,可由其担当[25]。保证人主要责职是联系相关资源,并得到相关人员的签名保证[26],全程执行矫正方案。矫正方案以是否能有效约束罪错儿童并矫正其心理与行为作为判断标准,由法官裁量是否处以缓刑。

  
  2、法院在缓刑中的惩罚权配置。惩罚权由缓刑考验部门建议行使,由法院逐级递增行使。其它理由在上文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3、缓刑报告制度。缓刑报告来源有以下几个:罪错儿童本人、保证人、矫正方案涉及的相关的人员[27]、互助组织的成员、缓刑考验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报告。其中互助组织的成员的报告以秘密方式提交,由考验部门指令各成员相互监督,相互之间并不清楚谁为谁写报告。多个报告来源来减小联合作弊的可能性,增强报告的真实性。报告的内容可以单项报告与综合报告方式由上述不同的报告者做出,对罪错儿童的行为约束情况、教育情况等全面考察,法院需依据各报告综合作出相关裁量。这使罪错儿童及其保证人时刻保持对执行矫正方案的警醒状态,正如福柯所言:“检查把可见状态转换为权力的行使……是在一种使对象客体化的机制中控制他们。”[28]

  
  4、由被判处缓刑的罪错儿童组成的互助组织。互助组织由考验部门指令形成,可吸收部分社会志愿者,分成若干个小组。一个小组的人数不能过多,而由几个人组成一组,便于开展活动。各成员履历对内与对外都要适当保密,对内与对外均统一为社区服务志愿者一个身份。也要避免小组组员固定,要随时间和具体情况有适当的变动。注意人员的搭配,有一定的职责分工,使其相互能帮助,同时树立自身的责任感,并避免原来的共犯在同一个小组。

  
  此外,还有几个辅助机制:

  
  1、矫正方案的修改。当罪错儿童生活状况发生大幅变化时,原来的矫正方案已不适宜继续进行时,如罪错儿童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等,罪错儿童及其保证人向法院申请改变原有矫正方案,法院依相关情况做出相应裁决。法院除上述法定情况外,不得擅自修改矫正方案,以保障罪错儿童的自由不受过分干涉。

  
  2、日常奖惩积分制。将罪错儿童的矫正效果以日常奖惩积分制作为评估,具体方案由个案决定。由于报告的特殊重要性,诚信的程度应赋予特别高的分值。积分由缓刑考验部门依据相关报告进行综合评定。

  
  3、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经过缓刑考验期的矫正方案,行为与心理得到矫正的罪错儿童,法院有权予以消灭前科。从而更能激励罪错儿童及保证人更严格地执行矫正方案,也更能防止标签效应的延伸。但该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还没有其法律地位。

  
  4、法院应告知罪错儿童及其保证人相关权利义务,以保障罪错儿童及其保证人能更好实现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5、考验部门对罪错儿童的行为信息调查权。采取不定期抽查,如亲自登门或以打电话询问等方法加以了解罪错儿童的行为信息。

  
  (三)罪错儿童缓刑制度设计的资源变化

  
  从笔者的罪错儿童缓刑制度设计来看,并没有大量增加资源的投入。各制度也能从现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框架内找到合理化依据。

  
  在矫正方案的制定上,能充分调动罪错儿童的保证人的行动积极性,使其主动联系相关机构以制定矫正方案。而法院一旦有了几个典型案例后,即可以之为模板指导其它矫正方案的制定,并不需要对每个具体案例都投入很多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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