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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救赎:我国罪错儿童缓刑矫正的实现

  
  所幸的是,我们较之西方有明显优势——传统的家庭意识仍有极强的生命力,父母能为孩子的前途做出很大的牺牲[20]。基于此,笔者乐观地认为,若能对孩子适用缓刑,大多数的父母都会尽很大力量提供条件——由父母主动去寻找相关资源,如联系就读学校,寻找劳动服务社区等等。

  
  对于罪错儿童的矫正而言,中国本土还有一个极好的文化资源并未得到充分应用——中国独特的人际关系。对于罪错儿童的父母而言,即便是自己没有相应的条件,如文化条件,去帮助执行矫正方案,他们也存在或多或少的亲戚朋友是有能力进行辅助的。中西文化差异在这里显得尤为突出,强调个体独立的西方文化往往会使这种人际关系趋于礼节性的接触,但牵一发而动全身般的中国式人际关系则不然,如果涉及极重要的事项,如孩子的前途,如果罪错儿童的父母真心恳求,相关的亲友则会很自然地聚集在一起[21]。这种有机的社会关系使得矫正方案的施行能在空间与时间上更具完满性、连续性。如,罪错儿童可得到文化、行为、劳动等更多方式、更多方面的矫正,又如老年人可有时间对其进行更多时间的监督。不仅如此,相对于陌生人的辅助矫正而言,熟人在辅助矫正时更能持有一种怜悯之心。

  
  (三)中国民众对缓刑的接受程度与疑问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2]。中国民众与西方民众对刑罚的正义理念是存在差异的,弥赛亚情结使西方民众更容易接受目的刑论,而传统的报应观让不少中国民众更容易接受报应刑论。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不少民众对缓刑持有一种非理性认识:缓刑即是不受罚[23]——中国民众难以接受犯罪者不坐牢的结果。相对而言,就笔者所接触的非法律人士人,无论是受害人或是普通民众,对未成年人犯罪却持有明显宽容得多的态度。即便如此,他们往往也会问一个问题:就这样放出来,怎么才能防止他们再犯事?如若有具体的矫正方案的执行,不仅回答了预防犯罪的问题,同时也扭转了民众对“缓刑=无罪释放”的错误认识,使民众更能接受缓刑[24]。从而,也减缓了法院因判处缓刑而受到的很多非难。

  
  (四)志愿者资源

  
  志愿者资源在全国分配是参差不齐的。在东部发达地区,一些志愿者组织已经走向成熟化,但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志愿者甚至一个极陌生的名词,即便有,很多志愿者组织的活动也没有制度化,而是以作政治秀的方式活动。因此,志愿者参与矫正方案是因地而异的。

  
  日本有一种名为兄姐会的志愿者组织,由那些已经改邪归正了的男女少年与陷入违法犯罪或可能陷入违法犯罪的少年结交成为好朋友,以自己的亲身经历鼓励少年悔过自新,引导他们走正确的生活道路。

  
  这是现有资源重组的最佳路径之一。由被判处缓刑的罪错儿童组成互助组织,相互监督与帮助。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经过一两年的帮教,行为已经得以部分矫正,而其中的一部分已经成年,其具有一定的矫正的经历与帮助矫正能力,并且,能从内心平等地对待其它罪错儿童——毕竟他们自己也是。由已经经过一定时间矫正的罪错儿童帮教甫被判处缓刑的罪错儿童,对于被帮助的罪错儿童而言,其能得到更平等的对待,对于实施帮助的罪错儿童而言,帮助矫正能使其树立起责任感,这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四、现有资源重整下的罪错儿童缓刑制度设计。

  
  (一)设计方案:

  
  由法院方辅助制定,罪错儿童的监护人或其它适格人员作为矫正方案的保证人根据自身具体条件提出具体的矫正方案,由少年法庭法官决定是否采纳该计划以判断是否适用缓刑。由保证人扮演矫正资源的经纪人角色并负责矫正方案的落实。执行矫正方案时,罪错儿童统一以志愿者的身份,以防止罪犯标签的存在。罪错儿童之间组成互助组织,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相互撰写矫正报告。保证人及罪错儿童每月报告自己的矫正方案执行情况,在发现矫正方案不能严格执行时有权向缓刑考验部门申请修改。缓刑考验部门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并有权召集罪错儿童及其保证人进行调查,决定矫正方案的小幅修改。缓刑考验部门发现罪错儿童严重违反矫正方案时,有权建议法院行使相关的处罚权力。法院有权批准矫正方案的大幅修改,并有权处罚严重违反缓刑计划的罪错儿童与保证人,必要时可撤销缓刑。除非发现现行矫正方案极不利于矫正效果(以日常奖惩积分的为依据),法院及考验部门不得擅自大幅修改矫正方案。缓刑考验期限,若罪错儿童矫正效果好,法院依据报告,可决定消灭其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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