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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救赎:我国罪错儿童缓刑矫正的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赋于法官在考验期限内的各种程度递增的惩罚权,包括警告权、责令罪错儿童父母具结悔过权、缓刑期限延长权、缓刑撤销权等,是缓刑量刑体系的应有之义。线性递增的惩罚权力可通过日常奖惩积分的制度进行逐级行使。法官缓刑处罚权行使的依据应当是根据相关的报告做出,报告的撰写下文继续论述。

  
  三、现行罪错儿童缓刑矫正相关资源及实效分析

  
  (一)罪错儿童缓刑执行效果及社区效正出现的一些问题

  
  中国有很多尝试以保障罪错儿童在缓刑中得以矫正。最典型与有效的是社会矫正。从目前试点的反馈情况来看,矫正效果是较好的,但出现的一些问题仍值得我们反思。正如上文所论述的,就基础组织的考察情况而言,基础组织容易将罪错儿童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从而加深罪错儿童的标签效应,这极大损伤了罪错儿童的心理健康。再如矫正工作方法措施具有不同程度的随意性。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于专业化不足,在矫正工作中的方法措施的运用有着很强的随意性,对于矫正的手段,时间等等缺乏明确的针对性与统一性,而均依赖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观判断。矫正工作方法措施的随意和不甚规范,极可能造成矫正对象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矫正。非专业人员的不适当监督对于罪错儿童而言是弊大于利的,甚至还不如不监督。

  
  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另一个更重要的现实是:中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并不具备各试点城市的财政、人才资源。更多的情况是,由于对刑法七十五条的执行力度明显不够,被判处缓刑的罪错儿童无条件地回到社会,甚至部分罪错儿童会有无罪释放的错觉。尽管不少罪错儿童的父母会以此为戒加强对其子女的管教,但现实的家庭条件、文化条件、矫正的非计划性、时间因素会使这种管教的力度与有效性弱化。司法机关没有法定权力去管束被判处缓刑的罪错儿童及其监护人,而执行机关又没有充分的资源去完成监管。被判处缓刑的罪错儿童将再次回到那个脱离主流文化、脱离监管的生活环境,那将是对罪错儿童与社会的双重失责。

  
  无论是社区矫正的试点或非试点地区,都面临着一些相同的问题:矫正权责的非统一化,人员的非专业化,及相关资源的稀缺。从目前的资源来看,各地少年法庭的发展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思路。少年法庭的人员往往具有处理少年问题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由他们顺延审判功能,实现对缓刑罪错儿童的矫正考验无疑是最佳的。这与美国的缓刑官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效[16]。

  
  (二)罪错儿童监护人的情况

  
  笔者曾通过面对面交谈的方式对罪错儿童父母进行过一些调查,发现罪错儿童失足与监护缺乏有密切的关系。犯罪学中的社会生态学理论认为,人们通常生活在家庭、学校、邻里等群体之中,以亲属、朋友、友爱、邻里等关系为内容的非正规社会关系对于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很大,地区性的集体发挥着社会监督的功能。而城市化进程则使这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解体,使集体作为非正式社会监督单位的作用显着下降,传统集体的习俗规范和理想受到削弱,并逐渐消失。随着工商业深入市区,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激烈的竞争与有限资源的矛盾,削弱了社区的整体利益,甚至家庭也趋于解体。这一切变化使得社会处于解体状态,导致犯罪现象产生与增加。笔者对罪错儿童实际调查与该理论基本相符,城市化改变了很多人的传统生活方式,使很多罪错儿童的父母远离了孩子[17],传统的家庭关系因之而打破,如若孩子辍学,这种状况会严重恶化。因为那会导致罪错儿童难以接触主流文化,更经常的情况是,一群失去家长、学校监管的的孩子聚集在一起,“力图相互支持、相互保护以及相互满足其他各种需要,寻求一种与社会正统价值观不同的但能够使自己感到有价值的生活方式。”[18]——正如亚文化理论所描述的一样。亚文化往往支持了犯罪的正当性,至少,并没有像主流文化那样强烈反对犯罪[19]。家庭的解体、非主流文化教育的缺乏与罪错儿童父母监管的缺位存在极大关联,罪错儿童的父母往往在儿童失足后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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