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必须按照法院的缓刑命令中的缓刑期限,与负责他们教育改造的缓刑官保持常规的联系[13]。英国刑罚体系中有社会服务制度,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必须为社区提供一定的时间量的不定期的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组织中的管教人员负责教育与监督。缓刑官和管教人员都是专业人员以教育罪犯,这样即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教育的失当。
笔者认为,只有将缓刑考验的考验权统一收归一个部门,并以判处缓刑时的负担与指示为具体内容进行考查,实现缓刑考验与矫正的专业化,才能更好地保护罪错儿童,使之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同时,也能在执行矫正方案时得到专业的辅助。同时也能防止现在由于职权责任不明,而出现权力行使缺位的情况。
(三)缓刑的撤销
《
刑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成年人犯罪而言,缓刑撤销权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罪犯对社会的再次危害。缓刑撤销权的存在使得罪犯心存恐惧,而自觉约束自己行为。而实务上,该条规定第二款的适用率却微乎其微。因为没有法定缓刑考察机关对罪犯进行全面考察并报告,法官也难以凭空进行裁量。
在葡萄牙,对不遵守缓刑令所要求的犯人,法官可采取一定措施。缓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缓刑令执行期间犯罪人的改造、犯罪人执行治疗计划的情况以及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犯罪人至少第3个月应当向法院报告一次治疗计划的落实情况与遵守缓刑令所要求的事项的情况(《402/82号法令》第34条)。如果犯罪人不遵守缓刑令所要求的事项,或者不按照治疗计划行事,那么法官可以对被定罪人采取以下三种措施之一:
(1)对犯罪人给以公开警告;
(2)把缓刑期限延长至5年;
(3)取消缓刑令,判处实刑(刑法典第56条)。[14]
对罪错儿童而言,缓刑撤销权还实际存在一种价值:潜在但急迫的强制力的适用可能性将督促罪错儿童矫正方案的严格施行。缓刑撤销权的存在,使得罪错儿童的父母能更勤勉地执行矫治计划,从而更有利于罪错儿童的改造。缓刑期间犯错时处罚措施的单一化导致对罪错儿童在缓刑期间犯错后得不到及时规训,而一旦处以惩罚,则又直接再将罪错儿童投入极端严厉的刑罚深渊,这不仅有悖于
刑法的谦抑性,也使教育在缓刑中难以施行。而多种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的存在,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上述情况。缓刑考验部门可在罪错儿童犯错后及时进行小力度的惩戒,避免其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
在英国,少年司法中有一种父母具结悔过制度:“因为一项犯罪处理年轻人的法院可以命令年轻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具结保证,对他加以行当看管并行使适当控制(PCC(S)A2000第150条)。……另外,只要法院对年龄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罪犯通过了一项社区令,它就可以在保证书中增加一个条款,即罪犯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确保罪犯遵守判决中的要求。命令的效果是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保证照顾好并控制好未成年人,未能做到的话代价是罚没一笔钱。要罚款的数额和保证的期间由法院分别在最高1000英磅和三年之内确定。当然具结保证时不会向法院付钱——只有在违反了保证时,才会出现付款的责任。”[15]该项对罪错儿童父母的惩罚权将道义责任与经济责任结合起来,以有利于增强罪错儿童父母的责任心,从而有利于督促罪错儿童父母更尽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