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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救赎:我国罪错儿童缓刑矫正的实现

  
  对罪错儿童而言,惩罚生产出的对社会的短期保护价值与伸张正义的价值是低于矫正生产出的对社会秩序的长期性修复的价值的。而矫正的效果更好的执行方式来源是行刑的社会化。已有众多的理论,诸如条件作用原理、操作条件作用原理、社会学习理论、社会互动理论、亚文化理论等等,及长期的国外实践经验,证实了行刑社会化的矫正效果。

  
  在目前现行刑罚立法体系与实务操作中,能够实现行刑社会化的无非如下几种人:(1)被判处管制的;(2)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3)经批准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宣告缓刑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而言,中国的刑事司法经验表明,从抓获到法院立案往往已经花掉数月时间,因此,管制在我国的适用率极低。就第二种情况而言,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适用率也极低。就第三种情况而言,监外执行的罪错儿童极少,且往往不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进行学习与工作,更不用提矫正。就第四种情况而言,假释的前提是在监所服刑一定时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至少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假释。实务上,假释的审批手续极为冗长,刑期较短的罪犯得到假释的几率极小。而对于罪错儿童而言,若在监所中形成价值观后再出狱矫正,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相比之下,缓刑是最适于罪错儿童进行社会化矫正方案的。

  
  缓刑机制的核心在于可以让儿童处在社会控制网络之下,由少年法院实施监控,而不必离开家庭、社区、学校。这样,教育的连续性不仅得以维持,而且通过缓刑官的定期造访和检查有把握得到确保。任性的儿童将处于法律系统的监督之下,至少从理论上讲,被判处去少年管教所或训导学校只是最后手段。少年法院审判记录的保密性和坚定负责的缓刑官,让罪错行为成为儿童及其家庭生活的小插曲,不会影响违法者教育、就业、正常家庭生活的各种机会[5]。这不仅避免了很多在监所的不良影响,也能使其在社会中忘记罪犯的标签,使其更容易回归社会。从犯罪的个别预防角度来看,缓刑较之实刑,效果明显处优势。如在英国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重新犯罪率是比较低的。据有关统计,少年犯缓刑的成功率大约占85%以上[6]。

  
  故此,笔者认为,在中国现行刑罚框架内实现行刑社会化,实现罪错儿童的矫正,最适当的切入点是缓刑。

  
  二、现行罪错儿童缓刑制度的理论分析与实效分析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缓刑的适用核心条文是《刑法》第七十二条,该条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该条文没有将对罪错儿童排除在外,该条文同样适用于罪错儿童。因此,对罪错儿童是否适用缓刑的标准也是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该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得到了具体化,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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