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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救赎:我国罪错儿童缓刑矫正的实现

惩罚与救赎:我国罪错儿童缓刑矫正的实现



以现有资源再整合为路径

费昌祥


【摘要】对于罪错儿童(delinquent child)[1]而言,挽救的意义是大于惩罚的意义的。各国经验表明,行刑社会化是最利于矫正的实现的,而现行的刑罚体系中,能够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措施是有限的。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现行刑罚体系与违法处遇体系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大幅修整的。通过对比分析,本文认为缓刑是行刑社会化的最好切入点,因此缓刑对于罪错儿童的矫正显得尤为重要。而现行对罪错儿童的缓刑制度中,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缓刑撤销权的规定却难以保障罪错儿童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约束和矫正效果。而现有司法、财政、社会福利、人才、教育等制度与资源的匮乏,尤其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使得被判处缓刑的罪错儿童出狱后得不到有效的监管与矫正,这极大地影响了预防犯罪效果和对罪错儿童的挽救效果。通过分析现有罪错儿童缓刑适用的相关制度与资源,本文认为,通过缓刑适用相关权力重新配置、矫正方案执行与监督机制的设计,对罪错儿童父母及其社会关系、社区、志愿者等资源的重新整合,使得罪错儿童在适用缓刑时吸收一些先进的处遇措施,实现行刑社会化,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得到有力的监管与有效的矫正,从实现保护社会与矫正罪错儿童的双重目标。
【全文】
  
  刑罚正当化理论中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之争,不仅是学理之争,也是民众的价值之争,复仇与宽容的矛盾遍历古今中外。当我们讨论对罪错儿童的惩罚与挽救孰重孰轻时,这个问题的答案相对而言显得稍微确定一些——无论精英或普通大众都会更倾向于以挽救的态度对待罪错儿童。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触犯刑法的罪错儿童,而未将一般违法及有违法犯罪之虞的儿童纳入其中。即便是对触犯刑律而走向被告席的罪错儿童,我们同样没有成熟的经验和足够的资源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我们没有多样化的违法犯罪处遇体系及处遇技术,没有足够的财政、教育、福利机构的制度支持,没有为数甚巨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成熟的少年司法机制需待长期的摸索与实践,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对罪错儿童的挽救责任。理性的态度是,以现有的各种资源为基础,重整社会资源、司法资源以在现行框架内最大化地实现对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从国际成熟经验与理念[2]来看,行刑的社会化,以多种刑罚替代方式来处理儿童罪错行为是更容易实现上述目标的。首先分析现行的刑罚体系,以求在框架内寻找突破口。

  
  一、在我国,缓刑对于罪错儿童矫正的特殊重要性

  
  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3]。

  
  死刑是不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这自不待言。

  
  就罚金和没收财产而言。对罪错儿童适用财产刑,笔者认为,面临最大的非难应该是:该种刑罚违反罪责自负原则,因为罪错儿童往往是无收入来源的,罚金的来源往往来源于其监护人,这无异于让罪错儿童的父母为其子女的行为受罚。这不仅不利于矫正,更可能给罪错儿童带来不良的刑罚观:有钱即可买刑。

  
  就剥夺政治权利而言,该种刑罚对罪错儿童的矫正效果实难得到任何证据与理论证实,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实务上也鲜有对未成年人科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例子。

  
  就在监所执行的自由刑而言,已有大量证据与理论证实了监所之于犯人改造的失败。监所中恶习的感染、给罪犯留下情感阴影、犯罪标签效应等负面影响反而可能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这种情形加诸罪错儿童,后果更为严重。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认为,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一个人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如果有权界定标签的机构贴上不道德或犯罪人的标签,就留下了一个污点,使行为人处处受到这种污点的影响,在家庭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所厌恶,在学校被教师和同学所歧视,在社会上找不到理想的职业。长期下去,被贴标签者会认可这种标签,进而实施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成为职业犯[4]。对于处于人生观塑造阶段的罪错儿童而言,若形成人生观与世界观时所处的环境是监所,监所极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学校,等罪错儿童成年了,犯罪心理与技能也成熟了,当罪错儿童对自身形成了罪犯的角色定位,显而易见的是,惩罚正在塑造一个反社会的人。社会标签无异是以社会为执行者对罪错儿童在心理上执行强制贬低其社会地位的无期徒刑。相对而言,同样的情况适用于成年人更可能的结果是——惩罚在限制而非塑造一个已反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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