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清洁生产制度
2002年6月,我国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进行了准确地界定。根据此定义,我们可以把清洁生产概括为,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工艺及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科学而严格的管理措施制造出清洁的产品。目前,该项制度并没有应用到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笔者认为,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清洁生产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首先,农业生产应采用清洁的农业投入品。农民应采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化肥和易回收易降解的农膜,污水灌溉也应引入符合水质要求的污水。其次,农业生产应采取清洁的田间操作措施。此项措施可以借鉴美国的最佳管理实践,如前所述,最佳管理实践是获得最大的农业效益、限制农业生产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在经济上可行的田间操作程序。其目标是不损害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将农田营养物质对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养分管理、耕作管理、景观管理三个层次。现已提出的最佳管理实践有:少耕法、免耕法、综合病虫防治、防护林、草地过滤带、家畜粪肥的大田合理施用、人工水塘和湿地等方法和措施。对于这些方法和措施,我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合理地借鉴,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系列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并据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有效地控制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面源污染。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我国农村的现状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对这一系列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应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即国家对这些技术标准进行强制性规定,但不能强制农民去执行这些技术标准,而应该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农民去执行这些技术标准并对达标的农民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最后,应对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进行评估,确保其是清洁的农产品,即符合质量安全评估标准的农产品。
(四)完善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
公众选择什么样的农产品是由公众的消费能力与消费意识决定的,政府不能无端的干预公众的消费行为,只能劝说、鼓励、引导、指导公众的行为,才能保证自身行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否则有违现代法治之自由与民主原则。同时,农民的生产行为是经济行为,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农民很难主动采取对环境有益的行为,而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政策引导职能,政府可以通过在农产品上粘贴环境标签引导公众“绿色消费”,从而要求农民必须在农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关注产品的无污染、无危害,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使农民的生态生产与经济利益挂钩起来,是联系农民与消费者的中间环节。另一方面,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也是我国农业打开国际市场、走向世界的金钥匙。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已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如《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等,但这些规定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