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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耕地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工业废水、废气和废渣,尤其是化工、橡胶、造纸等行业的排放物使得大量的耕地被污染。使用含重金属的废水灌溉耕地,而造成土壤污染;含有重金属的粉尘落入土壤,造成耕地污染;使用含重金属的废渣作为肥料造成耕地污染;使用含重金属的农药制剂造成土壤污染;工矿企业排出的尾矿废渣、污泥和城市垃圾在地表堆放或处置过程中通过扩散、降水淋滤等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土壤,使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3)农田施用的农药、地膜和过量化肥。
  
  据调查2004年农药施用量132万吨,化肥施用量4412万吨。施肥比例失调,氮、磷、钾肥的施用比例为1:0.39:0.22,而世界平均为1:0.6:0.4。有机肥施用量仅占肥料施用总量的25%,而合理比例应占40%左右。微量元素肥料施用面积仅占应施用面积的15%左右[6]。大部分残留的化肥农药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并直接威胁到人群的健康。近20年来,我国的农用薄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的用量超过60万吨,在发达地区尤甚[7]。
  
  (4)放射性污染源。
  
  主要是工业、科研和医疗机构排放的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弃物,还有大气核爆炸降落的污染物、原子能和平利用所排出的液体和固体的放射性废弃物。
  
  (5)生活性污染源。
  
  主要是人、畜的粪尿,生活污水和农村的医疗垃圾等。每年产生量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几乎所有的农村卫生所的医疗垃圾都没有进行分类,那些与普通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的医疗垃圾基本上都是随便倒掉,破坏了农村的环境卫生,对农民的危害很大。由于城市周围理想的垃圾填埋场已经很少了,因此现在很多的垃圾填埋场已经远离了城市,深入到了农村,给农村的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农田,而且造成了大气污染和耕地污染,进而危害到人类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
  
  2、从耕地污染物分析:
  
  (1)病原体。
  
  主要来自含病原体的人畜粪便、垃圾、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工业废水的污染。凡直接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肥和污水灌溉或利用其底泥施肥,都会使耕地土壤受到病原体的污染。
  
  (2)有毒物质。
  
  A.重金属元素:例如铂、铅、锌等。B.农药:我国使用的农药有90多种,对居民健康危害较大的是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及某些含金属的化肥。C.致癌物质:例如苯、芘。
  
  (3)放射性物质。
  
  核爆炸可产生半衰期较长的放射性元素,例如锶90(Sr90)半衰期为28a,铯137(Cs137)半衰期为30a,都可在土壤中蓄积而长期污染土壤。
  
  3、从耕地土壤污染的类型分析:
  
  (1)水型污染。
  
  主要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土壤。水型污染多是因污水灌田造成的,通过灌田使有害物质污染土壤,有的农作物大量富集某些有害物质,致使人食用后引起中毒。
  
  (2)气型污染。
  
  大气中的污染物经降雨和沉降污染土壤。主要污染物有铅、铜、砷和氟等。污染常呈现以污染源为中心的椭圆形或带状分布。
  
  (3)固体废弃物污染。
  
  如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化肥、农药等污染土壤。其特点是污染范围比较局限或固定,并可通过风吹和雨淋冲刷污染较大范围的土壤和水体。土壤被某些重金属和农药污染后,有的被土壤吸附,有的变成难溶解的盐类,能较长期地残留在土壤中。如DDT在土壤中分解95%需要10年时间,氯丹需要4年时间。
  
  二、国内外耕地污染防治的立法比较
  
  (一)国内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规定及当前研究动态
  
  1、我国目前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规定。
  
  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但耕地污染防治至今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中一直很欠缺。
  
  我国现行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当中。①《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在该条款中“防治土壤污染”是作为农业环境保护的一部分而提出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②《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③《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1)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⑤《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的规定。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可以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特殊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及农产品GAP种植地点与肥料做了明确要求;并且实行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即对耕地的种植做了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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