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外国刑事立法的状况,各国对污染土壤入罪的规定各有不同。如德国刑法典第324条专门规定了土壤污染罪(有人将其翻译为“污染土地罪”):“一、违反行政法义务,以下列方式之一,将特定物质埋入、侵入或弃于土地之中,对下列各项进行污染或作不利改变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1.危害人、动物、植物健康,或者污染其他贵重物品或水域的;2.污染范围广泛的。二、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三、行为人过失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德国污染土壤罪的“污染”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直接在土地上表现出来的污染,是污染土地罪所禁止的以土地为污染对象所造成的污染;另一种是间接的通过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指垃圾污染。[8]俄罗斯刑法典第254条规定了毁坏土地罪:“一、使用对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有害的产品,或者由于在肥料、植物生长素、农药和其他危险的化学品或生物物品的保管、使用和运输过程中违反这些物品的处理规则而毒化、污染或毁坏土地,导致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受到损害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二、在发生灾难的地带或在生态形势的严峻地带实施上述行为的,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相同期限的剥夺自由。三、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该罪设立的宗旨是防止由于违反以土地作为客体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规则而使土地受到破坏,即防止土地质量状况的恶化从而保护土地[9]。美国将污染土壤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在土地法中,作为其行政
刑法的组成部分。根据美国的土地法,国家要管理和保护土地的科学、风景、历史、生态等方面的价值或质量,对某些公有土地还应保持其原始状态,对违反者不仅可以判处罚金,还可以判处徒刑[10]。丹麦将污染土壤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在1991年6约6日签署的《丹麦
环境保护法》中。该法第19条规定,没有许可证,禁止将污染地下水、土壤和底土的物质、产品和材料倾倒于地下、排放或放置于地面、处置于底土中。没有许可证,禁止将装有前述物质、产品和材料的容器埋入地下。第21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及时将拥有的或使用土壤或底土的污染情况告知监督当局。第110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上述规定,或其侵害行为将导致下列情况的,对违法者处2年以内的拘留或监禁,并可以具体处以罚金数额:(1)对环境造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危险;(2)为其自身或他人获取或企图获取经济利益。构成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协作团体或类似机构,还可以是地方机构。[11]1989年奥地利
刑法第
180条、
181条将污染土壤构成犯罪的行为采取分散立法的方式分别规定在故意危害环境罪、过失危害环境罪、非法处置垃圾及运转机器设备罪等环境犯罪中,没有专门的污染土壤罪。如第180条规定了故意侵害环境罪:“故意侵害环境1.违反法规或行政机关的处分,污染或侵害水,或污染土壤或空气,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60日净额收入以下罚金。(1)致多数人生命、身体之危险。(2)致广大区域动、植物生存之危险。2.凡违反法规或行政机关的处分,持续、严重并大量地污染或侵害水,或污染土壤,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1)污染或侵害水永远或长期持续,而排除污染或侵害为不可能或经济上无法负荷。(2)排除或污染或侵害须费50万以上奥币先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