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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壤污染立法重心探析

  五、结语
  
  传统农业法一直注重耕地保护和农业产量,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典型表现。土地很大程度上作为生产材料存在,被认为是为人类生存服务的。土地的生态价值一直被低估。我们在谈土壤污染问题时,仍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子,更多从土地的经济价值角度谈保护,生态价值并没有涉及。这一是因为本文的范围限定在农业土壤上,并不包含所有的土壤;二是因为土壤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矛盾,无法同时实现。因为人类千百年的耕作生息,自然的土壤早已发生了变化,农业生产种植作物的单一性、规律性,对土壤生态价值的破坏是不可逆的。如果要完全恢复其生态价值,放弃农业生产似乎也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前提下谈农业土壤污染问题,更多只能从经济价值角度。虽然农业中也涉及退耕还林还草,但本文的范围主要限于因农业化学物质的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因此也没有提及。
  
  农业造成的土壤污染情况十分严重,需要法律通过引导农业方式向集约化、绿色化转变加以控制。法律在这个领域并非无用武之地。关键问题是法律的实施效果,考虑到这个方面,单纯的“命令+控制”在我国广大的农用土地上似乎并非明智之举。针对土壤污染的工业和农业污染源法律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规治。工业污染可以沿用传统的环境法手段加以控制;农业污染源更多应依赖市场调节,这是由农业生产分散的特殊性决定的。市场的形成和完善需要时间,因此农业土壤污染问题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有所改变。
【作者简介】

雷芸,女,四川成都市人,西南财经大学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邓英淘,“中国的土地危机”,《生态经济》,2002年第8期,第5-9页,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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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轩,“土壤污染防治法胎动”,《南方日报》,2004年3月9日,第B01版;汤小俊,“土壤污染防治酝酿立法”,《中国国土资源报》,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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