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壤污染税制度
环境法很重要的经济学原理是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通过“污染者赔偿”等原则,使环境污染者承担由社会承担的环境费用。农业生产过程因使用化学物质导致土壤遭受污染,这部分成本没有反映在农产品的成本中,简单的办法是对使用农业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征收土壤污染税,从而使土壤的生态价值得到体现,农业生产活动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但是,考虑到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土壤污染税不直接针对农民征收也许更有利于社会稳定。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对农药、化肥和地膜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征收土壤污染税,从而提高农用化学物质的价格,达到降低农用化学物质使用量的效果;另一种是对非绿色农产品的消费者征收土壤污染税,从而提高非绿色农产品的价格,鼓励消费不会引起土壤污染的绿色农产品,也可以达到降低土壤污染的效果。这两种税制实质上都由消费者承担土壤污染的成本,会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但是,用税的方法处理污染问题比直接采用罚款或收费的方法更符合市场规律,成本也更低。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是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绝大多数农村的土地分包到户,并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将集体与农户的承包关系加以确定。而这种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一种
物权法上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发展生态农业的要求下,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大的缺陷是流转制度不健全。农用地资源的利用处于分散和低效状态,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土地经济效益的提高[8]。因此必须以农户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转让,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代理制等方式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高效利用。通过租赁或合资、合作、联营和入股等形式,加快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成农业的区域化、规模化,以适应生态农业高效、集约的要求[9]。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进行农业生产,走集约化生产的路径。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中,更容易推广先进的生态农业技术,同时也更有利于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进行土壤管理,降低土壤信息收集与披露成本。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我国的农产品市场总体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各地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在形成中,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大都处于分散状态,大量农产品未经过检验就通过零售和批发的形式进入市场。农产品的消费者也没有形成农产品消费的安全意识,对绿色农产品虽然有一定认识,但因为价格因素等原因,并未优先考虑。同时,绿色农产品的认定和标记也不规范,绿色产品不一定“绿色”,导致消费者的信任度下降也对农业生产产生了负面影响。整顿绿色农产品市场,通过产品认证的方式促进生态农业发展,市场需求促使农业生产者认识到化学物质的危害从而自觉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土壤污染。这样良性循环过程的初始需要法律帮助建立农产品安全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并完善绿色农产品认证和标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