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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壤污染立法重心探析

  
  三、土壤污染立法主要原则
  
  根据以上的分析,如果要进行全国性专门土壤污染立法,在因农业造成的土壤污染方面,应该把握以下几个主要的原则:
  
  (一)作框架性规定,具体标准交给地方立法。
  
  土壤是具有地区性特点的地理因素,不同的土壤上种植的农产品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由全国统一立法对引起土壤污染的农药、化肥、地膜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进行规定是不科学也是不可能的。地方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各地土壤的特点、农产品的种类进行分别规定,并有利于监督管理,从而有效实施。
  
  (二)作程序性规定,技术指标另行规定。
  
  土壤问题不仅具有地区性,还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的认知程度。法律不能取代科学,如果在土壤立法中具体规定过多的技术指标,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必将不断面临修正的问题,这将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技术指标并非缺位,而是无法被遵从和实施的时候,法律的作用就在于提供一种机制,使技术指标能够贯彻到农业生产中间。同时,正如之前讨论到的,农村民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从程序上进行限制,保障农业生产者的权利也是土壤立法必须注重的问题。
  
  (三)义务和责任更多由地方政府承担,权利更多由农业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由各级地方承担,土壤立法应该和现行法律相一致。考虑到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技术和资金条件,相比农业生产者有很大的优势。这也符合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具体来说,由各级政府承担治理土壤污染的费用并提供技术支持;农业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采用绿色生产方式,降低土壤污染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同时,加强农业生产者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提高权利意识,鼓励生产者之间的相互监督。
  
  四、土壤污染立法主要内容
  
  土壤污染立法除了针对污染源和污染治理的内容之外,还应该发展与完善与土壤污染相关的其他制度。其中,农业土壤污染立法主要针对农业化学物质使用的管理与控制,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化学物质使用信息披露制度、土壤污染税制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和绿色产品补贴制度。
  
  (一)农业化学物质使用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国许多地区都已经开始对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进行调查和分析[7],调查的结果虽然触目经心,但大多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主要是因为缺少制度性的信息披露与反应程序。对土壤进行周期性地调查与分析是现阶段科学技术与资金储备水平可以达到的。如果建立起以乡或村为单位的地区土壤情况调查制度,在省范围内进行披露和处理,既可以作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依据,也可以提高公众对土壤情况的认知,这也符合满足作为消费者的公众的知情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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