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农业作为一种支柱性产业其地理、经济和政治特性也决定了环境法无法直接介入其生产过程。
从地理上看,农业一直被称为“靠天吃饭”,即与当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密切相关,土壤、水文和气候条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地农业的生产方式和品种。具体到土壤,土壤中各种成分,特别是与植物生长的养分含量因地区不同区别巨大。我国幅员辽阔,各省间及省内不同区域间土壤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农业生产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农产品的种类,肥料和农药是否使用及使用用量多少各有不同。作为全国性的土壤立法要想给出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和标准是不可能也是不科学的。
从经济上看,农业作为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问题牵动着工业和服务业,其涉及的范围之广、影响之大,为各国公认。我国的农业一直处于低水平,大部分地区的机械化程度低,耕作方式和一百年前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农业人口收入低、保障差,已经构成了我国社会一个严重而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中央连续采取各种措施,从取消农业税,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是希望能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和克服小农经济的缺点,走集约性生产的道路。同时,世界经济竞争剧烈,发达国家在农产品问题上不断提高绿色壁垒,对我国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农产品出口雪上加霜,经常出现我国农产品或加工产品在国外市场被退回或禁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防治土壤污染一方面顺应了农产品绿色化、增加出口的趋势,另一方面却加重农民负担,对农村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这里并不是将经济放在环境之上,但我国农业落后的现状不得不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加以考虑。
从政治上看,农业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三农问题的处理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稳定,因此在处理农业问题时,政府的态度十分谨慎。同时,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执法粗暴、程序违法、越权干涉等等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用环境法直接干涉农业生产过程,在农村执法水平尚未提高之时可能很难达到好的效果,反而可能加重农民负担。
由于以上多种原因,针对农业土壤污染源立法也许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手段,借鉴欧美的经验和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借助市场手段防治土壤污染,改变传统
环境保护法“命令+控制”的固有模式,也许不失为一种更有效的方法。土壤污染立法侧重后期市场管理;在市场调节的同时,加强已有的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完全可以改善土壤污染问题。农业污染主要借助市场,工业污染主要借助法律,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也就是,农业土壤污染的法律控制不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而是发生在农产品市场中,通过对农产品的质量控制,借助市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关注环境,关注土壤,自动采取措施防治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