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防治土壤污染不仅是我国农业经济健康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整体环境改善的需要。但是,尽管农药和劣质化肥对土壤的污染比工业造成的土壤污染范围更大,我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防治的重心却偏重于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一直游离在
环境保护法之外。 以四川一省为例,“八五”末,全省化肥施用实物量为1132万吨,农药6.01万吨,地膜3.52万吨[4]。由于农用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理化性能退化、土壤板结,从而构成土壤污染。本文主要针对因农业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二、土壤污染法律规治评析
现有的关于因农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两大法律部门,土地法和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可见,土地法将防止和治理土壤污染的义务归于各级人民政府。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20条的规定和
土地管理法35条的规定类似,也将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归于各级人民政府。此外,在1996年8月3日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6项中又加强了这一规定。土地法、环境法中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缺失,造成了现实中因农业造成的土壤污染并没有法律规治,也没有相关的污染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应该将土壤污染立法提到日程上[5]。但是,土壤污染特别是农业土壤污染有其特殊性,和一般的污染无法截然分开,土壤污染不仅可能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同时也可能造成以上三种污染形式,而以上三种都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特别对土壤污染立法是否会造成立法上的重复和冲突。另外,人为的土壤污染主要可以从工业和农业两方面找到原因,工业污染一直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治的重点;农业污染虽然立法缺位,但农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不仅在我国,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农业污染规治持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6]。农业不仅关系到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而且还是其他工业和服务业的基础,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在生态环境的治理过程中,虽然各国都已经意识到了农业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但却大多将农业作为环境污染的除外情况。最后一个原因,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农业的生产方式过于分散很难在生产过程之前和之中进行控制,在农业集约化的欧美如此,在小农经济的我国更是如此,虽然随着农业机械化的进程,对农业生产中期控制提供了可能,但在我国辽阔的国土面积上进行监控不仅成本过高,效果也另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