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5日,《联邦土壤保护法》进入联邦众议院审议并与1998年2月6日通过。该法的最后条款于1999年3月1日其生效。《联邦土壤保护于污染地条例》也于同年7月17日正式产生法律效力。另外,1998年新修订的《联邦
建筑法》也纳入了更严格的土壤保护条款。
为加强土壤保护工作,联邦政府于2000年10月26日通过了一项跨边界协作的动议,计划采取下列措施:公众和有关人员土壤保护的意识应得到加强并应尽快地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待土壤资源。另外联邦政府负有义务在每个任期提出一份关于在土壤保护方面获得的进展报告。
英国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内容包括在英国《环境法》的第二部分“污染的土地和废弃的矿山”。
4、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于1997年12月17日通过了《污染
土地管理法》,该法分为九个部分,主要包括:环保局根据本法的职责;污染土地的调查与修复;调查或修复审计;信息;诉讼;证据;授权政府官员等等。
三、中国的土壤污染形式及土壤污染防治法
(一)中国的土壤污染问题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11]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2.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据初步数据,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据不完全统计,自1981年至2002年,我国累计工业废水排放总量达5039亿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达3.54亿吨,烟尘排放总量达2.87亿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累计达178.47亿吨。大量污染物排放通过污灌等途径最终直接或间接地进入土壤,并经长时间积累导致土壤严重污染。此外,由于农用化学物质高强度投入以及工业化、城市化、农业集约化过程中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壤污染面临进一步扩大的趋势。[12]
据中科院此前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这项调查还表明,全国目前至少有1300万-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污染。[13]
而且污染土壤的物质种类繁多,据骆永明教授主持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地区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规律与调控原理”的国家973项目研究,最近的一次检测发现,长三角某地区一处土壤检出的有机物多氯联苯[14]竟达100多种!
2002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展题为《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的调查,对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壤受污染程度进行评估。珠三角土壤''有机物污染''形势不容乐观,呈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一些以前很少涉及的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如有机氯农药(OCBs)、氯苯(PCBs)、多环芳烃(PAHs)和邻苯二甲酸脂(PAEs)等污染物质,普遍在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土壤、农作物、底泥和灌溉水中检出,其含量水平为微克-毫克/公斤级,最高可达数百毫克/公斤。据了解,珠三角区域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农药残留普遍检出,达95%以上。其他几种有机农药的检出率也都在48%以上,而最高的一项达到了85.8%。另外,农作物农药残留污染也十分严重,特别是蔬菜中的有机磷、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严重,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15]
土壤污染既对人体有害,又会给环境及农业生产安全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由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尚难以估计。但据估算,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以外,还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有些地区污水灌溉已经使得蔬菜味道变差、易烂;农产品的储藏品质和加工品质也不能满足深加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