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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壤污染防治法

  
  该议定书把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第15条原则中的风险预防措施应用于土壤资源,使土壤遭受严重退化或丧失生态完整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上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防止或减少该风险的措施。
  
  该议定书认可土壤资源在生态、遗传、社会、农业、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上的价值。所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它注意到预测、预防和管理导致土壤严重退化或丧失生态完整性的原因对各缔约方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最重要的是对作为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土壤资源的保持保护,通过保持保护土壤生态系统和土壤生态群落的本底来实现,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持及恢复土壤生态系统。
  
  该议定书认可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壤中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进而强调促进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何非政府部门之间,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方面开展的国际和区域合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另外,该议定书也注意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壤对满足不断增长的世界人口对食品、健康和其他方面的需求至关重要。因此,获取并分享有关土壤资源的科技知识与技术也极为重要。为此,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设置了特别条款,包括有关新的和额外的财政资源与合理获取相关技术已保护或改善土壤资源的生态功能等方面内容。
  
  该议定书分为序言、法律条款(49条)与附录三个部分。其中49个法律条款已为各缔约方获准同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管辖范围包括:全球土地资源和可能影响土壤(保存)(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任何利用土地的方法和目的,也顾及对土壤环境生态完整性和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各种风险。2、各缔约方应遵循的原则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环境政策开发本国土壤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土壤资源的责任。3、缔约国应采取的一般措施为:为保护和可持续利亚土壤资源制定国家政策、计划或规划,或者为了该目的调整现有的政策、计划或规划,除特殊情况外它们应该反映该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设定的措施;并且尽可能且适当地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整合入相关部门或跨部门的计划、规划和政策中;各缔约国应确保国家用于保护和管理土地的立法包含建立适当的人事和制度支持系统。4、建立土壤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小组,利于科学、技术、信息与经验交流;在发展和增强有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的人力资源、制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方面进行合作,加强这些方面的能力建设。各缔约方应确保采取行动增强有关土地资源保护生态效益的公众觉悟,并进行信息的获取和信息交流;各缔约方应促进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壤的意识、加强教育、确保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缔约方应制定国家土壤资源战略作为该议定书的目标与手段并为土壤主管机构的运作提供框架;另外,各缔约方应该知道土壤政策、收集与分析土壤信息、进行土壤评估与知道土壤计划、进行土壤保持研究、监测土壤状况、履行对其他缔约国履行告知义务等等。5、土壤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土地利用活动应遵守1992年《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确定的预防原则;如现有的活动不能达到生态土壤标准或对现有活动的修改可能对土壤资源生态完整性造成严重破坏,则不能将其扩大或修改;除非采取了一切合理的保护措施,否则任何可致土壤环境破坏的活动将不被允许;保护措施应建立在可获得的最佳的土地保护技术之上;符合生态土壤标准的土壤保持和保护措施被推定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一个特殊的案例中证明了在上述框架内采取了额外的保护措施,则该推定不再成立。
  
  (二)外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概况
  
  1、在美洲,美国联邦立法从名称上看没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其主要是通过污染物和污染源控制法律以及相应得联邦和州行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来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控制的。主要有两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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