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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分析

  
  3.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最终目的。由于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其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是长期性的[5]。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质量的要求逐渐增强,也愈来愈关注生态环境问题。因此,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提高农产品质量,改善生态环境,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原则
  
  立法原则不仅指导立法工作,还对具体法律制度从宏观层面加以规范,并在欠缺具体规范时能够及时有效的直接使用。因此,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原则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1.预防为主是指预防一切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破坏的危害,它包括潜在性的危害,长期性的危害,以及累积性的危害。由于受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人类很难对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的可能性作出事先的认知,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预防,一旦危害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由于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害物质具有缓慢性,通常需要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才逐渐形成或扩大,将会对后代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对于造成土壤污染的危害应当事先予以防范,把它对土壤污染减少到最小限度。此外,所导致土壤污染的危害往往十分复杂,大多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参合最终形成的,因此,在预防上不能只针对单一的土壤污染行为,还应当考虑到如何预防众多的上述行为形成的危害[6]。
  
  2.防治结合是指对一切土壤污染所进行的治理。只要土壤污染行为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具有这种可能性,就应该对其加以防治。同时,防治还具有积极请求权益保护的意义,它不仅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而且还赋予每个人在遭受土壤污染的危害时,可以提请行政机关介入帮助解决,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3.综合治理是指根据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对预防和防治进行统筹安排,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和改善土壤状况。因为预防固然可以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污染污染起到防范于末然的作用,但对于通常发生的土壤污染仅仅依靠预防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加以治理,才能确保人体健康,防止土壤的持续恶化。因此,预防理当优先,但防治亦不可或缺,只有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对土壤进行综合整治,才能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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