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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特色评析

  
  从以上对台湾地区土壤污染防法及其特色制度的概述,可得其成功之处就在于:借鉴经验与联系本地区实际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经济效益相平衡。全面的防治模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经济促防治,这些也是我们在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值得学习之处。
【作者简介】
刘鑫瑶,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注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09页。
邓仕元:《镉米田复育 至少要10年》,载于《劲报》, 2001年9月5日。
美国“超级基金”来源于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中心开始从城市到郊区、由北向南、由东向西转移,许多企业搬迁后留下了大量高污染、有害废弃地即俗称的“棕色地带”,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创立超级基金项目的目的就是要以基金的形式确保对这些“棕色地带”的清理。该法授权美国环保局(EPA)由敦促各责任方处理废弃地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有无过错,均由承担全部清理费用的义务。法案也允许EPA以基金先行支付清理费用,在向责任方索回。该法案规定基金来源于生产石化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和联邦财政;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政府、个人实施的针对不符合《全国应急计划》的废弃物处置进行的转移与进行补救行为的费用;基金规定责任人对处理费用承担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还规定不可抗力、战争、第三方行为是面则事由。基金实施以来清理了1亿多立方米的污染土壤、废物,为数万人提供了饮用水,开辟了污染治理的新方式,被各国所借鉴。但也存在资金短缺、投入资金回收差、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
参见胡思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执行检讨》,载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D/091/SD-C-09/-089.htm
参见蔡动雄:《环保问题对台湾电子业竞争力的影响》,载于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D/089/R/SD-R-089-007.htm
参见蓝正朋:《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才能让民众吃得安心》,载于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D/095/SD-C-095-0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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