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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特色评析

  (二)完善的土地情况备查制度
  
  台湾有比较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在土地登记薄上不但记录了一块土地的位置、使用状况与流转情况,而且对于受到污染的土地也有专门册子记载受污染的具体情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就明确规定公告为污染场址的土地要列册,并送各地方事务所以供阅览备查。这使土地各个时期的情况得到清晰的展现,一旦发生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有助于有关各方查找资料和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
  
  在土地移转方面,由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已经被视为土地权益中的一部分,故土污法第八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所使用之土地移转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污染检测资料。土地让与人未依前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者,于该土地公告为控制场址或整治场址时,其责任与场址土地所有人相同;再则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在整治场址宣告未解除前,其处分权会被暂时被冻结。因此依照本法,土地交易时,各方都可能要求土地提供者提出无污染证明,如果提供者无法有效交付,土地权益就有可能遭受影响。这就促使土地所有人基于经济价值的考虑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最大限度的保有土地权益。
  
  (三)“双标准”制度与分级分区管理
  
  台湾在土壤污染的整治制度中摈弃了“一刀切”的治理模式,而是依据“双标准”将污染的土地划分为“污染控制场址”和“污染整治场址”对其实行不同的管制措施。鉴于被公告为“污染整治场址”的土地是已经确定其有危害民众健康和生活环境之嫌,对其的管制措施及相关污染行为人的处罚都较为严厉。
  
  在土壤污染整治过程中,政府还会对污染土地依不同的土地使用目的分级分区管理,不同使用目的土地整治所要达到的解除管制的标准也不相同,如建筑用地与农田所订立的污染管制标准就有很大差异。
  
  这两项制度较好的平衡了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的之间关系,依据污染程度和土地用途的不同,采取高低不同的治理措施与整治标准,既解决了土壤污染与利用问题又节约了经济成本。
  
  (四)确立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与预警值
  
  2005年台湾彰化五处蛋鸭场疑遭戴奥新(一种重金属)污染,致使约两万只蛋鸭和十六万台斤的蛋品,被集中销毁。还有镉米事件,都使公众越来越关注由土壤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台湾过去对食品及土壤污染的管理采取含量标准作为处理依据,未考虑到人、动植物接触机率及吸收特性,内外环境的不同影响等,缺少接触及吸收风险分析。为此,有学者提出应依据“人体暴露风险”和“动植物累积毒素的时间”制定不同的风险评估。台湾目前已经拟定五大类食品的戴奥新预警值,并预计会进一步扩大到蔬菜与谷类。[6]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分析,结合不同的致害物与受害群体制定不同的预警值,能更科学合理的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测,并在保障人体和动植物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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