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在带来生态效益的同时对台湾的经济也有一定的影响。以其对台湾的企业经营影响为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企业的环保责任。依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条的规定“民众”对土壤污染又检举的权利,各土地或地下水使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于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有污染之虞时,应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机关。这里“民众”当然就包括工厂的员工,事业主管机关、土地使用人等就包括企业主,其实也就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企业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第二,对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影响。第八条:“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业所使用土地之转移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地污染检测数据。让与人未提供相关数据者,与该土地公告为控制场址或整治场址时,区土地所有人则认同。”据此,企业在在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提供土壤污染证明就不能有效地完成交易。例如,银行对企业的申贷或土地估价、股值换算等,土壤污染也是重要的考虑项目之一;第三,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依据整治法第九条:“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业与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检具用地之土壤检测数据,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后,使得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办有关事宜。”当企业发生污染土壤的情况时还可能被勒令停业、歇业,这些强制性的管制措施致使企业在运营时加大环保工作的力度,力保企业的正常运转,但这也使企业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5]
虽然短期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实施给台湾企业的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因素,但是由于土壤污染治理法案而得到改善的投资环境,为台湾经济长期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这一点也开始积极响应政府的环保倡议,参与到环保法制建设中,力求在实现环保要求的同时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五、可资借鉴的制度
台湾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在制度设计虽不能称之为完善,还是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的。
(一)注重土壤污染其它污染类型的关联关系
台湾在土壤污染立法中认识到土壤是各种污染物的最终承受体,注重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的密切关系,并联系地区土壤受污染的实际状况,依据废水是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这一事实制定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化污染防治思维。
这启示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土壤污染法时,要正视“土地是万物之母”这一事实,关注土壤污染与其它污染之间的关联性,同时由于关联的复杂性更应在立法时注意土壤污染防治范畴与其它污染类型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