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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特色评析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令不同,台湾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令有其独特之处,这一点从其命名中就可见一斑。
  
  1、突出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的关系
  
  不同于韩国、日本等国将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令单纯命名为《土壤环境保护法》或《土壤污染对策法》,台湾地区的法令在其命名上特别指出了“地下水污染”这个概念,强调地下水污染对于土壤质量的重大影响。台湾环保法令发展早期大都偏重于水与空气的污染管制,后来有关环保部门发现土地才是各种污染物的最终承受体,而且台湾的土壤污染来源主要为废水,原因主要是:
  
  (1)水田灌溉污染土壤。一则台湾的耕地多是水田,而水田灌溉用水量大,极易将污染物质排入水田造成污染;二则台湾某些缺水地区,如彰化灌溉多使用回归水,而回归水的组成几乎都是以废水为主,这就极易造成水田污染。事实也证明台湾污染的农地90﹪以上为水田。[4]
  
  (2)工业废水污染土壤。根据台湾所作的土壤污染调查显示,彰化、桃园、台北、高雄、新竹五县占污染区的80﹪以上,而这五个县是工厂的集中地,土壤污染也多是由于工厂排放的含重金属之废水常年累计致使承受水体稀释能力不足而造成的;二则台湾有些工厂建在田区,借用灌溉渠道排放废水以致造成土壤污染。
  
  2、重视土壤污染的“整治”工作
  
  传统的环境法令主要以命令及控制方式执行管制,具有预防功能;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整治法,主要规定在污染发生后如何执行整治工作,属于事后补救,以避免污染扩大和减轻污染危害,保护环境和民众的健康,预防功能较为薄弱。法令的内容偏重于管制措施与整治复育措施等事后工作的规定,这也是台湾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大特色。
  
  四、整治法执行现状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自实施以来为台湾预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确保土地与地下水资源的永续利用效益提供法令依据,使污染场址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范,也是一些污染案件得到了及时、合理的解决。截止到2006年主管机关已经公告1784处污染场址,其中包括7处污染整治场址,4处地下水污染限制使用地区,目前已经解除1201处污染控制场址。起到了有效防止和控制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保护民众健康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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