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特色评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以来成为台湾环保署处理土壤污染事件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法集中体现了台湾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特点,较完整的展示了台湾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
  
  三、基本内容及特色概述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分为总则、防治措施、调查评估措施、管制措施、整治复育措施、财务及责任、罚则、附则等八章共五十一条,简言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搜集、(2)污染整治机制、(3)资金体系、(4)法律责任等。以下就部分作简单的概括介绍:
  
  (一)信息搜集
  
  此内容主要集中规定在第二章“防治措施”,为了及时取得有关土壤状况的详细情况,以备建立信息数据库的需要,法令规定了发掘土壤情事的多种管道主要包括:1、主管机关的定期监测及查证工作,如第五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所在地主管机关)应定期检测辖区土壤及地下水状况……”;2、民众检举,如第六条:“民众发现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虞时,的向所在地主管机关检举……”;3、指定事务所主动上报土壤污染监测资料;4、土地所有人、占有人通报土壤污染情况等。这些有关土壤状况的信息还将记载于专册上以备查。因此,一块土地无论如何流转,土地所有人几经变化,此地的土壤状况都可以很方便地查找到,为政府监管土壤状况,应变突发事件提供第一手的素材。
  
  (二)污染整治机制
  
  有关整治机制的建立在防治法第三章“调查评估措施”、第四章“管制措施”和第五章“整治复育措施”予以较为详尽的规定。提及污染整治机制,要特别指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规定的“双标准” 制度——“土壤污染管制标准”与“土壤污染整治标准”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污染控制场址”与“污染整治场址”。法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项场址(指本条第一款所提及的疑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场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来源明确,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浓度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所在地主管机关应公告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以下简称污染控制场址);控制场址初步评估后,有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时,所在地主管机关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后公告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以下简称整治场址),并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后七日内将整治场址列册,送各该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及地政事务所提供阅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