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掌握着社会公共权力,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作为我国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理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1、政府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政府应该承担责任
政府承担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责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之体现。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制定与执行公共决策。在现代社会里,创建和谐社会是政府决策的一大目标和宗旨。和谐社会不仅包括人与人的和谐,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有序、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也应成为政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污染由于其隐蔽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一旦发生污染,必然会对当代人以及后代人产生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避免这一后果,政府基于其地位和职责,应当承担起防治污染保护土壤环境的责任。
2、政府承担责任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客观要求
预防为主原则的形成是人类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斗争的经验总结。自从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改变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而由“末端控制”转向“源头控制”,推行清洁生产机制,由对污染物产生后的排放限制或废物产生后的处理等方面的控制,转向注意对污染的源头控制。[7]“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推动了清洁生产机制的发展,同时也要求相关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加强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减少污染源的排放,这些都需要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
我国的土壤污染涉及范围广,治理难度大,更需要政府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行政引导与管理,强调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利用土地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注意对土壤资源环境的保护,维护土壤自身的自净和修复能力。我国作为一个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大国,治理污染的环保产业发展不力,制约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
3、法治原则决定了对政府违反职责的责任追究
法治理论的核心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政党都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理应在法律范围内行事,对于违反其义务职责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承担责任本就有承担不利后果之义。如果政府怠于行使其引导、监督、管理之职责,或者政府在制定决策、进行规划时未能尽到小心谨慎之义务,导致决策错误,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干脆置法律于不顾,实施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政府作为一责任主体,同样也应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接受法律对其的评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污染防治中,正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才导致了环境顽疾久治不愈,污染预防不力,政府没有做好其份内之事是其主要根源,因此有必要追究政府的责任,这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