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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

  
  无论法律适用中的还是法律发现中的来回审视,法律者无法做到“价值无涉”,不可避免要掺入个人的内心道德和价值及经验,但“怎么都行”(anything goes)的反方法或泛方法主义态度却又不能免于司法恣意专横,倒易于损害相同问题相同对待的平等精神和法律安定性。法律方法的功能就是在承认“价值有涉”的前提下,为个人价值和经验的介入提供有章可循的方法通道,使法律者能凭借各种方法去约束和指导自己的判断行为,以实现法律应用的目标:形成一个虽非唯一正确的、但要求是在充分论证基础的上具有说服力的正当性判断。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形成法律方法的规则提供支持和对这些规则展开批评,法律方法也便构成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之一,对之的研究可成为法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一一法律方法论。

  
  但在法律发现中,涉及到何谓正确的法律这一法哲学的第一个基本命题,而这也是法学研究方法(本文称法学方法)要致力回答的,那么,何谓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又是如何关联的呢?

  
  (四)

  
  习惯上,人们将法学方法限于理论研究领域,与法学研究方法同义。一般而言,法学研究的对象为法律,包括法律中的概念和法律概念。严格地说,后者是法哲学的任务,目的是预设什么是法律。研究和预设法律概念要有方法,历史上各种法学流派往往是知分不知合,以方法见长,在方法上显出分野,并提出五花八门的法律概念。这种法学方法指向的是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旨在寻求这个问题的普适性理论假说,在这一努力中形成自身的自主的完整知识体系。尽管每一种法学流派实际上只是以某种自认为是普适性的正确的立场去看待法律,它把握的只是法律总体的某一个方面,但法哲学正是在这种片面深刻地接近对法律的总体理解中成长起来。质言之,这种法学方法关注的核心是何谓正确之法这一法哲学的第一个基本命题,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便是法学方法论。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国内许多着作均有系统阐明,主要有所谓己提到的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新修辞学、诠释学等方法,在此不再详述。

  
  通过这种法学方法获得的法律,无论“立法者”认为在逻辑上多么自洽和在内容上多么正确,如上述,只是一个法律总谱,一个先行描划出的法律的理论蓝图。要根本解决法律何谓的理论问题,却取决于对如何认识和实现正确之法这一法哲学的第二个基本命题的回答,“什么”有赖“如何”,总谱仰仗演奏,蓝图尚待施工。一方面,因为解决了法律何谓的理论不等于回答了如何应用法律,理论不能直接作用于事实,不能仅凭理论直接演绎地推出对事实的判断,何况从理论到事实中间还隔着规范,规范是理论的具体载体,从规范到事实有一个依时空而变的具体化适用过程。要完成这一具体化离不开方法的规则性指导。另一方面,也是更要紧的,由规范到事实的具体化不是按图索骥,如上述,实为在对二者进行等置中发现法律。也就是说,法律的具体此在形式,法律者将如何言说,总是存在于法律应用之中。 实质上,法律应用还在造就新的法律,指向何谓正确的法律,正是这一点,体现出法学的实践品格,导致了从预设法律观向应用法律观的转变。同时,使应用法律的方法与法学方法的主要功能重合。如何造就新的法律,避免法律者信口开河,任意专横地发现法律,需有法律方法,实现新的法律也要方法的规则性约束。法律方法便生成于对后一个法哲学的基本命题的回答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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