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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上)

  

  截至2009年8月3日,随着荷兰富通银行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及其提供的一套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框架,全球已有包括汇丰银行、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瑞穗实业银行在内,共计71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中绝大多数是各国金融行业的领先机构,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0%以上。这71家金融机构中,中国只有兴业银行一家,[23]该银行在2009年12月公布了首笔适用赤道原则实施的项目贷款。[24]当然,我国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已经开始酝酿采用赤道原则,至少提倡并积极承诺实行绿色信贷。中国银监会还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贯彻落实。


  

  赤道原则不是法律,金融中介机构无需强制履行。但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大背景下,赤道原则实际上对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产生内在的和外在的约束力。内在约束指金融中介机构接受赤道原则是出于企业伦理、法律和经济上考虑的一种社会责任的自愿承担,表现为银行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融资给予仔细慎重的审查并分级,评估该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要求项目制定行动计划、建立申诉机制、建立社会和环境管理体系等;外在约束主要表现为银行要通过聘请社会或环境专家进行独立审查、定期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尽管赤道原则不是正式的国际公约或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但正是通过这种内外约束力来影响银行的内控管理和信贷机制,从资金源头上制约企业对社会、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了金融机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金融中介机构未参与赤道原则,甚至普遍将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解决视为一种慈善公益活动,而非核心商业元素,因而也遭致世界银行对中国银行未遵守赤道原则的批评。其实,遵守赤道原则不仅表明金融中介机构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能通过其形象的提升而增加业务量,最终给金融中介机构带来巨大收益。比如日本瑞穗实业银行在2003年10月作为亚洲首批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中介机构,首先着手制定包括内部38个行业的实施细则的操作手册并建立内部操作流程。2004年10月,编制完成《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并将其应用于全球的项目融资和财务顾问活动。由于采纳和实施赤道原则,使瑞穗实业银行的声誉和经营绩效得到显著提升,该行在国际项目融资排名由2003年的第18位上升至2006年第3位。就是说,赤道原则具有约定俗成的无法抗拒的威力,谁也无法忽视它,否则就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甚至可能会在各种压力交织下被迫退出国际项目融资市场。[25]赤道原则在推进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今后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金融机构应积极学习、了解和接受赤道原则,适应国际惯例,向世界展示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从而降低融资的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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