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公众投资者(消费者)自然地接受了一场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一方面从舆论监督的企业行为作出判断,瑕瑜自现;另一方面从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中也得到指引,加强了自我保护和对企业的监督。而随着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话题更加关注,企业也越来越需要提升自身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以符合社会公众提升了的心理预期。这表明,金融中介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并不与其承担社会责任相矛盾,当公司负起社会责任时,它便可以改善公司所处的环境,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的发展,最终并可为公司带来利益。[21]
三、引用赤道原则: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所在
如前所述,金融中介机构是在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媒介实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向何人、为何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以及由此而致的资源配置。随着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深入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产品质量的高标准、环境污染的低指标、劳动者保护的全方位等社会问题,甚至将那些向不具备环境保护意识、肆意虐待员工、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中介机构视为帮凶,因为给这样的公司提供资金便利,就是认可了这些公司的项目,承认他们存在的价值,甚至成为公司不法行为的推手。于是,社会开始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应当在全球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的潮流中扮演积极角色和急先锋,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集中体现了这样一种要求。
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由此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都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期银行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项指南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就是赤道原则,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之一。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7月,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修订后的《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即要求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旧项目扩容与更新现有设备有关的项目融资,以及项目融资财务咨询服务等金融行为,应适用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对于负责的金融中介机构来说犹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使整个金融中介机构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得到了基本统一,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提升整个行业的道德水准,实现金融生态环境平衡。这种金融生态环境既包括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等一切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面,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也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对单个的金融中介机构来说,接受赤道原则有利于获取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护市场份额,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银行客观上成为保护环境与社会的私家代理人,通过发挥金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达到真正的和谐。最关键的是,金融中介机构具有很强的传导性,一旦其接受赤道原则,培育增强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可持续的金融发展观,成长为一个极具社会责任感全球视线和使命感的金融企业,也必然会将这种理念传递给其他企业,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