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源于其内生性需要
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不是外加的,而是内生的,这种内生性是伴随着金融中介机构的规模扩大和核心地位的加强而逐渐显现的。
我们知道,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与公司法理念都认为,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公司只需全力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公司如果能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公司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大公司的蓬勃兴起,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导致了人们对前述理念的质疑。从20世纪初的Berle—Dodd论战开始,无数智慧被投入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中。可以说,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改变了对公司本质的认识,它甚至已经无可逆转地改变了我们对于人类的理解。[12]
那么,为什么公司的社会责任直到20世纪时才开始为人们所关注、强调,甚至崇尚公司应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生性要求有一个从隐性向显性发展的过程,而这种隐性向显性发展的过程恰恰是人们对公司这一法律拟制工具之本质再认识的过程。这个演进过程最主要的催化剂就是公司的公众性、社会性特征的逐渐显露,使得公司成为关乎物质财富能否高速增长、人类追求幸福指数的目标能否实现、社会有限资源能否合理利用以及人类居住环境能否有效保护的最重要、最具有实际意义的主体,甚至可以说,全球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成千上万的公司之作为。显然,在公司制度产生的早期,很小规模的公司即便存在贪婪的掠夺行为,一是很容易通过民事责任的追究惩戒公司,二是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有限的,甚至市场择优选择的铁律可以轻易地淘汰这些不信义的公司。但是今天,技术和通信手段的发展使世界不断变小,任何公司的不当行为都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全球的社会秩序、人类的幸福生活。无论我们是买商品还是买股票,都可能是支持了不法的公司在血淋淋地剥削劳工,在污染我们的环境,在过度地掠夺资源,甚至在毁灭我们的地球。英国女学者诺瑞娜·赫兹在其一本非常有影响力的著作《当企业收购国家》一书中不无忧患地说,在目前全球100大经济体中,有51个是企业,只有49个是国家。当企业的势力、财力胜过国家后,全球化带来的到底是福是祸?我们的未来又将何去何从?[13]作者还特别提醒到,现今的世界是一个“企业暗中购买国家”的世界,企业资源超过国家,甚至企业家的地位高于政治人物。商业驱动、企业决定游戏规则,政府不过是执行他人订立的规则。但是,企业不是超道德的,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是环境污染、资源掠夺、贫富差别加剧等社会问题,政府的作为却十分有限。也许在市场条件下,企业比政府更有能力而且更愿意解决这些问题,因为“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等已经越来越多地在CEO的口中出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