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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上)

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上)



从应对和防范危机的长效机制出发

朱慈蕴


【摘要】随着2009年全球致力于救助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逝去,这场发端于美国的并对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海啸,已渐渐偃旗息鼓,但却给我们留下诸多思考。金融中介机构在这场金融海啸中扮演的角色,不仅是始作俑者,也是重灾户。据报道,在2008年末,全球股票市值几乎较高峰时下跌了一半,金融衍生产品名义价值较之前下跌了24.6万亿美元。[1]而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应对危机、恢复经济,特别是不得不救助那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同时,亦痛定思痛地反思过往的监管不力、放任过度的金融政策,而且纷纷出重拳、祭重典,提出若干力度非凡的监管举措。[2]本文不打算对这些具体举措进行评判,而试图从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角度来探讨应对和防范危机的长效机制,即金融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使自己成为一个负责任的、良好的经济核心和引擎。
【关键词】金融中介机构;社会责任;赤道原则;说明义务
【全文】
  

  一、金融中介机构外延之界定


  

  金融中介机构,又称为金融中介、金融机构,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概念并不统一,涵盖范围也宽窄不一。从最广义的角度看,金融中介是指在经济金融活动中为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提供条件、促使资金供需双方实现资金融通的各类金融机构。这其实包括了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实现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活动而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场所——各类金融市场以及融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过程安排与机制等。这实际上是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两个方面来概括的。但若专指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便属于较为狭义的概念。


  

  按照金融学学者黄达在其《金融学》一书中的表述,金融中介机构在间接融资领域中,主要指与资金余缺双方进行金融交易的各种类型的银行;在直接融资领域中,那些为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牵线搭桥,提供策划、咨询、承销、经纪服务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亦属于金融中介机构;此外,与它们并存的还有一大类金融中介机构是从事各种保险事业的保险机构;而从事信托、金融租赁、土地和房地产金融活动的,在金融中介机构中也越来越占有一席重要地位。[3]黄达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描述实际上更关注的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不同功能。我国学者王广谦也是从这个角度来强调按经营业务的不同可将金融中介机构划分为融资类金融中介、投资类金融中介、保障类金融中介和咨询信息类金融中介等类别,[4]这显然是从系统功能的整体观念出发,将这些功能互补的金融中介机构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金融系统的有机体来看待。而约翰·柴特在《金融媒介之新理论》一文中则指出:真正的金融中介机构既拥有对借款人的债权,也向贷款人发行债权,从而成为金融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5]这里关注的是金融中介机构的独立地位。米什金则是从金融活动的视角来阐述金融中介机构的定义,即“金融中介是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利用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的间接金融过程叫做金融中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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