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管理、治理制度
根据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建立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管理、治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制度:
土壤预防和保护制度。对于经过土壤污染源普查确定的污染程度轻或者尚未造成污染的土壤,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土壤现状或者进一步增强其肥力、进行适当改善的制度。如采取措施禁止污染物进入土壤;规定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的合理使用规则;禁止企业“三废”进入土壤,对于必须进入土壤的带有污染因素的物质规定其进入程序、防止污染办法等。
污染源控制和清洁生产制度。11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不可逆性,进入土壤的污染物一时难以发现,进入之后又无法排除出来,随着时间的流逝,会越积越深,治理起来难度非常大,甚至有些受污染的土壤无法恢复,土壤污染的预防比治理重要的多。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在立法原则上应当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践证明,污染源控制、防止污染物质进入土壤是避免土壤污染切实可行的方法。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进而为污染源的控制提供可靠的保证。
土壤修复制度。日本是实施土壤修复比较早的国家,它对重污染的地区(米中含镉>1.0毫克/千克)实行客土和土地他用的措施;对中轻污染地区(米中含镉0.4-1.0毫克/千克)实施以水分管理和施用土壤添加剂等抑制重金属吸收,开发抑制镉等重金属向作物的迁移技术;对于含镉超过1毫克/千克的稻米由政府统一收购和补偿,并编制技术指导规程。12我们应结合土壤污染源普查结果,根据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13,实施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将成熟的修复技术、方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由相关部门组织土壤修复。
土壤污染应急制度。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断增多。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制定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也组织专家制定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登记、上报程序作出了规定,对于突发性、重大土壤污染事故,拟制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对其发生后的上报途径、程序、处理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预防措施,制定应急措施、程序的目的就是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土壤污染程度及其危害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立法框架
我们认为,即将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由总论、土壤污染对策地区的划分和调整、土壤污染监测和评价、土壤污染修复和治理、法律责任五部分组成,总论部分主要规定立法依据、本法关于土壤污染概念界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原则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等环境法律原则、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权划分、防止土壤污染的禁止性规定等内容;土壤污染对策地区的划分和调整部分主要规定土壤污染对策地区的划分依据和标准14、划分工作的开展程序、调整依据、方法、程序等内容;土壤污染监测和评价主要规定监测主体、监测工作开展程序、突发性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办法、程序、评价依据、标准等内容;土壤污染修复和治理主要规定修复治理推荐性方法、修复治理资金来源等内容;法律责任部分主要规定污染企业和个人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引起的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