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日常监视和调查测定。都道府县知事负有必须对农用地土壤中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进行日常监视的职责,并将监视结果报告给环境大臣。为此,都道府县知事需要对本管辖区域内农用地土壤中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进行调查测定,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对实施对策的费用负担问题,《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没有涉及,需要适用《公害防止事业费事业者负担法》规定,即由产生污染的事业者负担费用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具体金额根据事业活动的规模、产生公害的设施种类和规模、事业活动中排放出的公害物质的数量以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加以确定。
三、 对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规制
日本的城市用地土壤污染规制主要解决的是工业迹地的土壤污染问题,目的在于通过对土壤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状况的把握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业迹地污染对国民健康造成损害。与农用地的土壤污染规制目标不同的是,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规制限于对国民健康受损的情况。相应的,法律所指的造成土壤污染的特定有害物质仅包括铅、砷以及三氯乙烯等可能会损害人的健康的物质。
对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具体规制措施包括:
第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把握土壤污染的有无,对此法律没有要求所有的工厂企业用地都必须进行污染调查,而是将调查限定在污染可能性较高的两种情况之下:一是使用、制造和处置特定有害物质的工厂和企业用地,当其废止使用时需要进行调查;二是其他土壤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很高的土地,如果都道府县知事担心该土地会因土壤污染而损害人的健康,则需要对该土地进行调查。
土壤污染调查的义务主体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占有者(以下简称“土地的所有者”)。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需委托调查单位对相关土地是否受到污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都道府县知事。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国家对调查机构实施资质管理,调查活动必须由环境大臣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调查机构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进行。
在污染调查的义务主体一时间不能确定,并且拖延调查明显会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都道府县知事也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但须事先公告。
第二,指定污染区域。如果土壤污染调查结果表明,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有害物质污染状况不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都道府县知事即将该土地区域指定为受到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并进行公示。都道府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解除对污染区域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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