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道府县知事在指定“对策区域”时,必须根据《环境基本法》的规定,听取环境审议会以及相关的市镇村长的意见。
如果都道府县知事决定划定“对策区域”,他需要及时将该“对策区域”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并向环境大臣报告,同时通知相关的市镇村长。
市镇村长如果发现其所管辖区域内存在需要指定“对策区域”的情况时,也可以向都道府县提出指定的申请。
如果指定的“对策区域”的事实状况发生了变化,都道府县知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变更或解除“对策区域”的决定,但需要遵循指定“对策区域”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对于划定的“对策区域”,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和环境省的规定,对策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1)在勘察“对策区域”内农用地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状况的基础上划分不同的利用地域,并制定农用地利用的基本方针;(2)防止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灌溉排水和其他设施的设置、管理、变更,以及除去农用地土壤中特定有害物质的客土事业和为合理利用污染农用地而进行的土地名目变更事业等。(3)“对策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状况的调查测定事项。(4)其他必要事项。
都道府县制定对策计划时,必须与农林水产大臣和环境大臣协商,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同时还要听取环境审议会以及相关市镇村长的意见。对策计划一旦确定,必须及时公告,并通知相关市镇村长。
都道府县知事可以根据对策地域的变更情况以及对策地域农用地土壤中特定有害物质的变动状况,适当变更对策计划。除法律规定轻微的变动外,变更对策计划需适用上述制定对策计划的程序。
第三,设置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都道府县知事可以综合考虑对策地域内农用地土壤中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程度以及对策计划的内容,对于流入农用地的公共水域设定更为严格的水排放标准,对对策地域内的全部或部分排烟设施设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第四,指定特别区域,限制土地利用。如果对策区域内的农用地的利用可能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划定不适于种植农作物及其以外用作饲料植物的地区范围,并将该区域指定为“特别区域”。对于在特定区域内种植或意图种植有关农作物或者农作物以外用作饲料的植物的,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发出不应该种植的行政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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