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壤污染规制措施的立法方面,日本区分了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城市工厂迹地土壤污染两种情况,分别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明治时代的足尾铜矿导致的农作物被害事件为开端,日本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逐渐受到关注。作为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1955年富山县神通川流域镉中毒事件则不仅导致了农作物受损,更展示出农用地土壤污染对人的健康所带来的严重损害。
为了应对镉污染所引发的社会不安以及足尾铜矿污染事件以来铜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等问题,1970年的日本公害国会将“土壤污染”追加为《公害对策基本法》中的典型公害之一,[4]并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进行规制。
另一方面,随着1971年国家试验研究机关迁址土壤污染事件以及1975年东京都江东区六价铬污染事件等的发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问题变得突出起来。1989年修改的《水质污浊法》增加了对特定地下浸透水的禁止性规定,以防止地下水污染。1999年制定的《二恶英对策特别措施法》对土壤污染净化进行了规定。其后,受美国、德国等土壤保全法的影响,日本开始考虑制定专门的土壤保全法,并最终于2002年制定了主要规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
这样日本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以土壤环境标准为目标,从农用地和城市用地两个方面构建起规制土壤污染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的规制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日本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规制的目的是通过防止和除去特定有害物质对农用地土壤的污染,并合理利用受污染的农用地,防止农畜产品损害人的健康以及防止土壤污染妨碍农作物的生长,从而保护国民健康,保全生活环境。
其中法律所指的农用地包括耕地、主要用于家畜放牧的土地或者为养殖家畜而用于采草的土地,法律所指的农作物包括农作物及其以外用作饲料的植物。而所谓的农用地土壤污染主要是特定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这些特定有害物质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籍由农作物的传递,能够对人的健康产生影响的有害物质,如镉等。另一类是影响和阻碍农作物生长的有害物质,如铜等。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具体规制措施包括:
第一,确定农用地的土壤污染区域。都道府县知事对于其管辖区域内的一定区域,根据该地区内农用地土壤及生产的农作物中所含特定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如果确认该土壤生产的农作物可能会损害人的健康,或者该土壤所含有害物质影响和显然会影响农作物生长发育,都道府县知事即可将该区域指定为有必要采取相应规制措施的“对策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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