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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壤污染规制法述评

日本土壤污染规制法述评


Review of Regulation on Soil Pollution in Japan


申进忠


【摘要】  日本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分别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对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城市用地土壤加以规制,其具体的规制方式和规制措施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日本的土壤污染规制法在规制目的、预防原则的规定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这些也需要我国制定土壤污染规制立法时认真思考。
【关键词】日本;土壤污染;环境规制
【全文】
  所谓环境规制是指国家依法行使其环境管理的职权,通过多种规制措施的综合运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实践中,各国通常根据不同的污染类型分别进行规制,并以各种污染规制法的形式体现出来。然而,作为环境污染形态之一的土壤污染问题在我国却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随着我国土壤污染的日趋加剧,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成为学界共识。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土壤污染规制法的分析和把握,探讨其可供我国土壤污染规制立法加以借鉴之处,并指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日本土壤污染规制法体系
  
  日本对包括土壤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的规制是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而展开的。《环境基本法》规定,政府为了保护人的健康,保全生活环境,需要制定有关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噪音等的环境标准。[1] 国家必须采取必要的规制措施,使排放有害污染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恶臭的事业单位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采取地下水导致地面下沉的相关事业单位遵守相关的环境标准。[2]《环境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揭示出环境规制的两个关键环节:一是环境标准的设定;一是环境规制措施的选取。其中,环境标准体现了环境规制所要达成的行政目标,而为了实现该目标,则需要借助于各种具体的环境规制措施。在日本,环境标准主要是通过环境省告示的方式加以设定的,至于具体规制措施,由于会直接对国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则需要通过法律使之确定化和规范化。
  
  具体就土壤污染的规制而言,在土壤环境标准的设定方面,尽管早在日本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即已提出,但实际上直到1991年有关土壤污染的环境标准才被制定出来。土壤环境标准对土壤中镉等25种有害物质含量做出了规定,[3]具体分为溶出标准和农用地标准两种。溶出标准以健康的水环境标准为依据而设定,并特别考虑到土壤的水质净化机能以及地下水的涵养机能等相关因素。农用地标准则对农用地特定有害物质的含量加以规定。土壤环境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土地,但是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污染的土地以及原材料的堆积场、废弃物的埋立地和其他以利用或处分为目的的特定物质的集积地不适用该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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