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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六)实施综合治理制度
  
  目前,治理土壤污染的方法主要有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对于污染程度深、面积小的土壤,宜采用物理的方法,在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如换土、淋洗、深埋等;对于大面积的污染,可以采取化学的方法;如施用石灰、硫化锌、高锰酸钾等;对于污染面积大、污染物易降解的区域,应采用生物方法,如种植玉米、黄花、香根草、黄麻等。上述三种治理方法在我国都有成功的例子。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研究起步较晚,面临的形势很严峻,应当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在治理方法上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物理方法、化学方法方便、迅捷,生物方法具有持续时间长、绿色环保的优点,在治理过程中应实现诸方法的优势互补,使其有机融合,相互协调。同时,国家要加大研究力度,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有效的治理方法,根除土壤污染带来的危害。
  
  科学、完善的制度是有效治理土壤污染的基础和关键,虽然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是一项合理有效的措施,但是治理过程中任何不当的行为和错误的程序方法都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由土壤污染再引起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所以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具有专业性内容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综合治理行为和程序方法。
  
  四、结语
  
  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土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物质保证,土壤污染所带来的一系列危害成为世界性的环境问题,防治土壤污染、保护有限的土壤资源也成为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面对土壤污染日趋严峻的新情况,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以规范相关法律行为;同时要立足于国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防治工作,在危机中寻求解决之道,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陶信平,男,长安大学法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环境法学教学研究;李林志,男,长安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李法云 曲向荣 吴龙华 等编 《污染土壤生物修复理论基础与技术》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6年版 第1—2页
李志洪 赵兰坡 窦森 主编 《土壤学》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年版 第1页
陈怀满 主编 《环境土壤学》 科学出版社 2005年版 第7页
孙秋菊 郭兴宽 编著 《环境保护与物流》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145页
环境保护法》第20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条
水土保持法》第1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1条
李培传 著《论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第33页
陈泉生 著 《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49页
吕忠梅 著《环境法新视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52页
(日)原田尚彦 著 于敏 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93页 
(美)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 主编 穆贤清 方志伟 译 《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2006年版第323页
蔡守秋 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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