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该问题的复杂性,英国环境污染皇家委员会(RCEP)指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和能量输入土壤,并引起土壤结构或“和谐”受到损害,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受到影响。土壤一旦被污染,就会通过食物链和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甚至危害人体生活健康、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因此,土壤污染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环境污染现象,它应该作为一种具有现实危害性的社会现象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和规范,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三)土壤的污染源
要防治土壤污染,必须先弄清土壤污染的来源。土壤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具有自我调节恢复功能,物质、能量(少量污染物)进入土壤后,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将这些物质能量吸收、分解,转化为其它形式的能量,从而减少甚至清除污染,维持土壤及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但是,当污染物增多,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土壤就受到了污染,因此,过量的污染物是造成土壤污染的根源。
根据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途径划分,土壤污染来源主要有以下五种。其一、污水灌溉,即利用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或混合污水进行农田灌溉。由于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污水处理率和排放达标率均较低,用这样的污水灌溉后,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累积,造成了污染。其二、固体废弃物,包括工业废渣、污泥、城市垃圾等,因为这些废弃物中含有氮磷钾等营养物质,可以用作农田肥料,但其中也含有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施用不当势必污染土壤。其三、农药和化肥,农药在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可能产生污染,施在作物上的杀虫剂大约有一半流入土壤中。化肥污染主要来自不合理施用化肥和肥料中所含的有害物质。其四、大气沉降物,大气中的酸、金属飘尘都可以因雨水或自身沉降造成土壤污染。其五、其他污染源。⑤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及其缺陷
目前,我国尽管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已经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比如《
环境保护法》第
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
农药管理条例》第
25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土地复垦规定》第2条规定:“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用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此外,《
水土保持法》、《
土地管理法》、《土壤质量标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