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的土壤污染对策计划制度,与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29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3、
29条类似 ,但比较而言在具体的内容上则比我国的这两部污染防治法更为仔细,更可取。我国当前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除了延续我国已有的污染防治立法的成功经验,无疑也应当考虑更便于执行的方案。
(三)劝告制度
该法用两个条文设置了劝告制度,即第10、11条。第10条是关于农作物等种植的劝告,第11条是为了防止农业用地土壤因企业排放的外排水和含有特定有害物质的烟尘引起污染而向有关地方公共团体长官提出劝告。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设置,其作用是政府提醒公众对可预知的危险予以特别注意,以避免不当的损失,以这种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污染防治。这种制度安排可以说与我国提倡环境保护群众参与原则有相似的逻辑基础,建议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在更大范围内采用。
四、结论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比如土壤污染程度加剧,土壤污染危害巨大,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百姓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去年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在我国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法制的不健全正成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颈。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防治除了延续目前我国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立法的一些成功经验,无疑也应当积极讨论其他国家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有效经验。如何面对当前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出的新问题,建立可行的富有建设性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作者简介】
万里,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5级研究生;徐治雄,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5级研究生。
【注释】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4.
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J|,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