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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及对构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启示

  (二)制定明确的土壤保护标准及土壤污染防治标准
  
  我国已经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但是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只是单一地规定了土壤的等级分类,未对土壤污染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状况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是效果甚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土壤污染的界定上:标准不明确,对于哪个标准才是土壤污染现行法规定的认识不统一。没有明确的土壤质量标准,就不能为环境执法提供依据,也不能对切实有效的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学习俄罗斯在这方面的明确、详细的规定。关键是把界定土壤污染的具体标准纳入其体系当中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
  
  (三)建立土壤污染预防制度和土壤污染修复制度
  
  土壤一旦受到污染,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土壤污染的预防就远比土壤污染的治理重要的多。实践证明,污染源的控制是避免土壤污染切实可行的方法。《俄罗斯联邦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剂的法》对使用的农药、化肥的一系列试验、登记、生态鉴定等活动,以及对使用农药化肥制剂的严格规定,都是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制度。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是造成农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因而要建立和完善农药、化肥的使用制度,尤其要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对于高毒、高残留及残留期较长的农药要限制使用。《俄罗斯土地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消除污染后果、保持已达到的土壤改良水平,复垦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土壤肥力等土壤污染修复方法。我们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时候也应当将这些重要制度纳入其中。
  
  (四)加强土壤的国家监督、国家监测和许可等管理制度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性,应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对防范土壤污染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引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增强法律可操作性。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规定排污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才能排污,否则不允许排污。
  
  (五)学习俄罗斯的生态鉴定制度,从而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中的运用
  
  为了防范土壤遭受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应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周围的建设项目进行。在农业用地周围进行的建设项目大多是乡镇企业,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技术薄弱,在发展过程中给农业生产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针对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具体需要,对于农田周围新建的乡镇企业,在其动工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可能给土壤带来污染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有可能给土壤带来污染的在建企业,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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