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作业必须在早晨到上午十点或下午六点至晚上十点在凉爽和阴天中操作,并且温度不得高于10度。目的是消除化学杀虫除莠剂对周围生物造成的不利影响。行政管理机构借助于公众传媒的手段向居民公告,家畜疾病防治的服务,向社会的志愿者,钓鱼爱好者,养蜂人以及环保组织、保护鱼的组织,进行化学加工的地点和期限以及使用化学制剂的方法。
在作业地段的边界处应该设立安全标志,一个标志和另一个标志之间应当有明显的间隔。并且这个标志应当设在明显的地方,人的视野范围内,并且只能在暂时隔离期结束之后才能撤走。
二、 我国制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目前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农业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对土壤污染的零散规定,大多只是一笔带过,并没有专门性的立法,缺乏具体的制度操作性,不能从根本上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发挥作用。鉴于此,为了有效的防治土壤污染,应近早制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从而用法律手段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和安全利用。
三、对构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启示:
(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树立整体的立法观念
俄罗斯没有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虽然现行的多部法律、法规对土壤的污染防治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众多法律的协调和具体针对土壤污染的规定上还有一定的欠缺。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因为其他的污染防治法不能解决已经受污染的土壤的清除和修复等问题,需要专门立法。在创制有关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时,应引入生态系统协调性与整体性的理念,确立生态优先与生态整体的观念。在建构土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时,必须将生态整体性的观念植根其中,适应自然中大气、水、氮等各种循环的过程与机制,将土壤的环境治理与大气、水、粮食、人类行为等各方面的内容综合考虑,确立合理的法律规范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