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剂法》第11条规定了进行鉴定的原则:(1)必须进行鉴定原则;(2)科学全面评价原则;(3)独立鉴定原则。鉴定期限不应该超过6个月,公民和法人都可以申请这种国家登记鉴定,只要符合这些鉴定条件,鉴定的结果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六)规定了国家监督、国家监测和许可等制度
公民和法人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剂必须经过国家专门机关的许可,并且要遵守这个联邦法律。俄联邦政府在2001年5月3日起确立了这一关于农业化学活动的许可规定。生产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剂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因此就必须考虑到浓度和一些合理的因素。
(七)污染状况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布使用化学制剂的方法等
俄联邦政府的权利机关确定使用这种制剂的方法,安全使用这种制剂还要考虑到卫生和生态状况,植物对农业化学制剂的需要、土壤肥力以及本地区的动物等等。遵守使用这些制剂的操作规程和规则才能安全使用,并考虑到这些物质对人类和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俄联邦权利机关专门授权给那些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准备的人才能有限度的使用这些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剂。(第22条)按照俄罗斯自然部委的指令在使用、保存、运输这些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化肥的使用应当遵守保护周围环境免受不良的影响和污染的规则、法则、规定。使用这些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剂的品种、方法和操作规程应当严格符合国家规定的名册,即对国民经济生产有利的名册。那些园艺人员、种菜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操作规程和细则(指南),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剂应当借助于专门的技术和装置,保证遵守这些药剂的使用量和防止环境污染。这些作业都应当在专门的日志中确定下来,并且要有主管人员的签名。这种是正式的文件,是由俄联邦政府授权机关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制定的。每年在使用这些化学制剂之前企业、机关、组织和保护环境的区域组织进行深入研究对周围的环境、植物、动物造成的影响,使用的方法和法律原则,使用的期限。必须经过专家的初步研究和确定保护植物的方法之后才能进行化学制剂的加工。化学制剂的加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里,并应遵守使用量和药剂配置量的规则。往土壤中投放这些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剂不允许超过最高允许的浓度标准。在同一地区禁止在同一时间对植物耕作采用同一种化学制剂。在植物的同一生长期内应当轮流使用不同的化学药剂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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