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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城市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免责制度比较研究

  
  (二)责任制度比较
  
  “超级基金法”确定了治理被污染区域成本的可能承担者的责任模式,涵盖了广泛的“潜在责任主体”(potentially responsible parties)。一般而言,任何造成了治理成本者,无论是联邦环保局、州、“潜在的责任者”,还是任何其他的私有主体,都有可能被追诉,以承担治理的成本,或者成为成本的分担者。这些“潜在的责任者”包括:设施的现有所有者、运作者;排污时的所有者、运作者;基于合同、协议及其他任何安排而承担运输、治理、处置工作者,其服务的对象是带来污染物质的所有者、产生者。现有的所有者如果不能证明具有免责事由,则同样承担责任。后来,制定了“超级基金法”的修正法,即超级基金补充和再授权法。(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SARA)确定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制度。至此,“超级基金法”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第三方行为;“无辜的土地所有者”四个方面。
  
  “无辜的土地所有者”的抗辩实际上仍然属于第三方抗辩。主张方是现有的土地所有者。本质上讲,“无辜的土地所有者”的购买行为必须发生在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之后,而且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尽了注意义务,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第三方的排放和疏忽行为,在这些前提下,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先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为了证明自己是无责任的,土地所有者必须证明,首先,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或污染的可能性仅仅是第三方行为造成的。其次,第三方不和现有土地所有者存在雇佣或代理关系。再次,第三方的排放行为或疏忽不和现有的土地所有者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合同关系。最后,现有的土地所有者对于危险物质的泄漏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并针对第三方的可预见的排放行为或疏忽态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2]。
  
  然而,由于“无辜的土地所有者”抗辩仅仅适用于对污染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的购买者的情形,与“超级基金法”重大区别在于,“棕色区域法”确定了一项新的抗辩,即“真诚的购买者” Bona Fide Prospective Purchasers的抗辩。适用于明知是污染的区域而购买的人,当然,也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正如联邦环保总局的备忘录中指出的:“真诚的购买者”的抗辩是对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的重大变革,只要满足了特定的条件,购买者即使明知该设施受到了污染,仍可购买,而不会承担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中规定的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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