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城市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免责制度比较研究
Comparison of Liability Exemption of legislation on urban land pollution revitalization in US
王欢欢
【摘要】 近年来,土壤污染,尤其是城市土壤污染治理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炙手可热并日渐关注的问题,由于城市土壤污染与农村土壤污染显著的区别,基于此的专门立法不断涌现。本文选取了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与“棕色区域法”,对其中关于棕色区域问题,从纵向历史的角度对责任制度进行了比较,以确定棕色区域治理诸制度的前提。这也会对我国可能出现的棕色区域问题予以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棕色区域;免责制度;超级基金法;棕色区域法
【全文】
一、前言
土壤污染被称为“化学定时炸弹”,已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由于其长期性、潜伏性,各国发现的较晚,法律的这种滞后性更明显的体现于城市土壤污染的治理问题。美国城市土壤污染立法相对先进,并形成了较完善的责任制度。本文就试图从纵向历史比较的角度揭示美国城市土壤污染治理免责制度的发展。由此窥见城市土壤污染法律制度设计的重心是恢复土壤的质量。另,美国城市土壤污染责任制度与其环境基金有一定程度的关联,对我国环境基金制度的建立颇有借鉴意义。
现行美国城市土壤污染治理最主要的两部法律是“超级基金法”和“棕色区域法”。“超级基金法”,即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于1980年11月11日颁行。对化学和石化工业收税,并扩大了联邦有权机关的权力,以直接应对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危险物质的污染,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在最初颁行的5年里,就聚集了16亿美元,在此基础上,设立了信托基金,致力于遭受危险物质污染的废弃的,以及未得控制的区域。因此,“超级基金法”主要规定了受其调整的区域的要求和禁止性的条件;确定了对污染负责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建立了基金,用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的污染治理。
“棕色区域法”即小企业责任减免与“棕色区域”复兴法(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fields Revitalization Act)。2002年1月11日,布什总统签署通过了该法。这部法律扩大了联邦政府对“棕色区域”复兴的潜在的财政扶持,包括对评估、清理、职业训练等的资助。新法律同时还减轻了特定的不动产的持续所有者,以及潜在购买者的责任,明确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的抗辩,鼓励他们复兴和重新利用“棕色区域”。另外,本法还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并加强应对机制,这在“棕色区域”的再开发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棕色区域法下设三章,第一章整理并扩充了联邦环保署现行的治理计划,设立了“棕色区域”的评估和治理基金。将基金增加至2亿美元/年,并为“棕色区域”的评估、贷款及其直接的清理提供了资助。第二章减轻了持续拥有者、潜在购买者的责任,并确定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所应当具备的条件,鼓励了“棕色区域”的治理。而且,可以说,划清了“棕色区域”法和超级基金法的界限。第三章规定州应对计划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