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减少杀虫剂的使用应该成为新一代杀虫剂规制政策的基石,以技术为基础的杀虫剂减少策略比成本—收益方法或者以健康为基础的规制策略更有益于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这是因为后者忽视了农业经济增产和增量的必要性。通过IPM减少杀虫剂的使用有助于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和农业经济,这是因为IPM不仅降低生产成本、弱化了害虫带来的风险,而且使得农产品生产者能够自由选择杀虫剂产品和害虫控制方法。一项明确减少杀虫剂使用的管理体制更有助于我们管理我们的环境,这是因为其解决了杀虫剂问题的产生更远。所以,减少杀虫剂使用的最大挑战不是回归到原始的、无杀虫剂的农业田园图景,而是人们对于现代科学的害虫控制技术的非理性抵制。[71]
与此同时,由于杀虫剂使用存在循环现象(circle of poison),所以杀虫剂的国际贸易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72]总的来说,杀虫剂的国际贸易规制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数1985年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FAO)首次通过了第一个有关杀虫剂规制的《杀虫剂销售和使用行为国际法典》(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on the Distribution and Use of Pesticides)(简称FAO法典),以及1998年的《鹿特丹协定》(Rotterdam Convention),其是有关杀虫剂国际贸易规制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协议。[73]
三、我国杀虫剂规制的现状及未来
(一)我国杀虫剂规制的现状[74]
我国有关杀虫剂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极其广泛的,[75]其中最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当数1997年的《
农药管理条例》、1999年的《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2004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76]
1997年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
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第2章规定了农药登记制度,该条例第5条规定了农药登记的主管部门,即“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该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77]农药的登记申请应该提交相关的资料,[78]其首先需要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并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后,[79]只有符合相关条件后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80]该条例第3章是有关农药生产的规定,其一方面调整农药生产企业的准入,[81]另一方面调整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82]该条例第4有关农药的经营事项,其一方面有关农药经营主体资格事项,[83]另一方面有关农药经营行为准则。[84]该条例第5章有关农药的使用,其一方面规定政府在农药使用应该发挥的作用,[85]另一方面规定农药使用的注意事项。[86]该条例第5章调整有关农药的其它事项,比如禁止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止针对农药作虚假广告,限制使用或者撤销已登记的农药,以及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问问等等。[87]1999年的《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1997年的《
农药管理条例》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特别针对农药监督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88]2001年该条例得到了修订。[89]
从上述关于我国现行农药法律法规的大致介绍来看,我国现行农药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制度、农药经营制度和农药使用等制度,可以说我们农药管理体制具有形式上的完备性。但是,从农药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角度来看,我国农药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缺陷。首先,从现行农药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来看,其主要强调对于人类的保护,比如农药的登记申请和撤销决定等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农药对于人类的影响,而相关制度缺乏对于环境的关注。其次,现行农药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制度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关于农药撤销制度的规定就显得特别抽象,这严重地影响了该制度创设的预期目标。第三,我国现行农药管制缺乏必要保障手段,既然农药是人类特意施加给外界的污染物,那么对其导致的利益和成本进行必要的权衡就显得极其必要,比如美国杀虫剂管制对于利益的权衡采用了成本-收益分析工具,但是我国农药法律法规的制定显然缺乏必要的利益权衡,这使得农药管制的效力处于未知状态。第四,我国目前的农药政策对于农药替代措施缺乏应有的考虑,仍旧过分依赖于农药的使用,未考虑类似于美国目前极力倡导的IPM等农药替代措施。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的农药管制政策不利于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等的保护,为此需要及时地加以完善。
(二)我国杀虫剂规制的未来
针对我国杀虫剂规制的现状及其对其进行变革的实际需要,未来的杀虫剂规制一方面应该考虑我国的实际需要,比如农药目前仍旧是我国控制害虫等的较为合适的手段,是适合农业生产者成本承担能力的较佳害虫控制策略;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农药管制政策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方面存在种种不足,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其更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