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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2.《安全饮用水法》。为了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并于1986年和1996年先后两次修改。安全饮用水法的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和预防,各州和供水者必须对水源进行评估以确定何处是易受污染的薄弱环节,水系统也可以主动地采用各种计划来保护他们的流域或水源,而各州也可以根据其他法律的合法权力来预防污染。该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同时,要求美国环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统互相协作、共同努力,采取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
  
  3.《有毒物质控制法》和《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美国为控制化学品和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1947年制定了《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简称《联邦农药法》),1976年制定了《有毒物质控制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实际上控制所有的化学品,因此,可以说它是一部化学品控制法。该法内容包括联邦政府集中管理,化学品报告和化学品名录、化学品产前报告和管理、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执行、农药管理等,规定美国环保局有权限制或禁止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制造、加工、销售、使用以及排放;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提交补充资料或进行补充试验,并建立必需的资料库;授权美国环保局可在人类接触发生前,就对新化学物质进行安全评价。
  
  上述立法,为美国“棕色地块”的治理和修复、地下水有机污染物去除、填埋场渗滤物和土壤金属修复、土壤有机化合物和废水有机污染物的修复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受污染土壤修复市场的繁荣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二)英国
  
  英國為一工業長期發展的國家,有很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依據1993年EA之估計目前約有5-10萬個場址約10-20萬公頃受污染區域及潛在約30萬公頃的工業和自然污染區域尚未被發現,然而並非每個場址均對人類健康有立即的威脅,因此英國採取集中資源針對立即及潛在性之污染場址優先處置,無立即危害者則採監測及自然環境自淨的方式處置。英国是早期工业发展国家,有非常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3]。从20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就陆续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的立法指导思想逐渐转为通过制定标准来避免产生环境问题的污染预防,立法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三个基本原则,并且据此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采用环境标准是英国环境控制体制的核心,并且形成了一套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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