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

  (二)对重污染区和退化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防治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主要是对土壤经济用途的指定,强调的是土壤的经济价值与合理使用。根据我国工农业发展状况,划出污染严重或可能被重污染的土地,因地制宜,分区域采取相应对策,其目的是为了防治和消除农业被特定有害物质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被污染土地和农业用地,研究防止生产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畜产品、以及妨害农作物生长的必要措施。对农业土壤的保护是土壤保护的关键,也是土壤保护的主要对象。因而确定重点防治区域,针对特定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有的放矢不失为一项好的方式。特别是对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重工业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采取这一制度。从而针对污染源有的放矢,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还可以对污染工业密集区以及一些垃圾填埋场所等实行特殊治理。这一制度的实施与土壤的调查、监测制度是相互关联的,因而与此同时要搞好土壤调查与监测。
  
  (三)确立“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就是指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4]
  土壤污染主要是工矿企业排放污染物、农业过度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从法律上说,工矿企业和农业生产者在其生产活动中有义务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那么由污染者治理自己造成的污染是理所当然的。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确立“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目的就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预防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保护环境。
  
  (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地矿部门“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这种“婆家”太多的状况,会出现多家管理主体互相推委、扯皮或者争相管理的现象,不能对土壤污染防治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规定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
  笔者认为,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应实行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进行调查、监测,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农用地,尤其是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土壤环境进行调查、监测,防治土壤污染。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