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土壤侵蚀监测。
5、矿产资源管理部门
第一,矿产资源开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
第二,土壤修复。主要适用于开采矿山后对于矿山所在地土壤的修复。
第三,土地复垦。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于土地复垦的管理权限主要适用于开采矿山后的废弃地的情况。
(二)地方层面
我国目前地方立法中有很多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但是全面的、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还没有。地方土壤污染管理体制主要是体现在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地方农业管理条例、水利管理条例或者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一些与土壤相关的地方法规的规定。总的说来,地方法规一般以国家立法为指针,除了各个地方机构设置的不同所导致的差异,在土壤污染监管方面地方行政机关和国家层面的行政机关基本一致,主要有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矿产、建设等部门。
(三)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层面
在地方土壤污染管理层面,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中,地方管理体制不仅仅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各个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行政管理机关的关系也是土壤污染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所要研究的问题。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地方立法中有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壤污染方面的职责的,如《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2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的保护,鼓励农业生产者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土壤自净能力。“同时,我国福建省、浙江省等省份的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都有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壤防治工作中的职责。由于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国土、地质等机关都实行领导,所以地方政府介入土壤污染的行政管理有可能会导致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协同管理更为复杂和混乱。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分析
通过上面的总结,发现我国土壤污染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一下一些问题。
(一)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部门多、各部门之间权限划分不清晰
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不难发现我国目前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部门很多,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等。并且,各个部门之间在关涉土壤污染防治的某一部分有许多职能交叉的情况。如在土壤污染监测方面就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国土资源部门的监测等等。当发现重复监测时,这些监测数据如何统一是土壤污染监测面临的一个法律上和实践上的问题。我国水资源的管理由于涉及部门众多,有“九龙治水”和“十一龙治水”之说。观察我国目前土壤污染管理的现状,也可以说是“多龙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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