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土壤污染监测。这部分内容体现在《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之中。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权限主要有:
第一,土壤改良。2004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32条、
35条,以及《
土地管理法》相关配套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涉及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壤改良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二,土壤监测。
第三,土地评级。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其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济有关部门实施。
3、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土壤改良。适用于农业用地的土壤修复情况。
第二,农产品产地土壤安全管理(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15条)。
第三,农田土壤监测。
第四,农药、肥料、土壤调理剂等对土壤的安全管理,如农业部1989年发布的《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剂调节机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中有农业管理部门对于这些作用于土壤的物质进行登记的职责。
4、水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水土流失保持。根据《
水土保持法》,水土流失保持是水行政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