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完善的相关配套立法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立法的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值得借鉴。为了保障法律的稳定性与普遍性,法律规定得较为原则,为了使一部法律更好的得以执行,必须制定一些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命令与行政规定,台湾制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后,及时出台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及一系列的命令与行政规定,建立了一些新型的可行的制度,补充了立法,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体系,保障了立法的执行。大陆立法常常不能及时出台相配套的细则、法规、规章保障立法的执行,因此,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不能达到如期的效果,有时一部法律就好像一个孤岛,孑然而立。因此在制定一部法律的同时,也应该按计划的把相关配套的立法及时出炉,保障法律的执行。
台湾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立法的具体内容值得借鉴。一方面是台湾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制度中的管理模式的多样化,既有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理模式,又有经济激励和信息公布、公众参与的现代的管理模式,多种管理模式的运用,既相互独立,也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并且能保持很好的平衡。而大陆的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还主要是实物规制,[9],采用传统的命令-控制的管理模式,主要采用收费及禁止性的政策,这种单一的模式容易形成污染者、被害人、管理者之间的对抗,形成欺诈、投机的现象,不利于预防与整治环境污染,因此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应该借鉴台湾的经验,采用以激励、现代为主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管理模式,以命令-控制为辅的模式,建构新型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台湾的污染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的权责明确、公平,体现了环境正义的价值基础。广泛的责任承担主体与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相的结合,权责分明,保证了每个环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从而保障环境基本制度的实现,达到防治污染,以期土地与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作者简介】
向佐群,女,土家族,湖南慈利,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环境法的研究。
【注释】赵沁娜,杨凯,徐新著:《中美城市土壤污染控制与管理体系的比较研究》,土壤,38(1),6.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5-96
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5-48
《农地污染》,台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
陈泰安著:《由环境正义的观点检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法律责任区分》http://e2007.yuntech.edu.tw/94
张尊国著:《台湾地区土壤污染现状及政策分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D/091/SD-B-091-021.htm
王曦,胡苑著:《美国的污染治理超级基金制度》,环境保护2007 ,372(5B),64.
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87-188.
托马斯.思德纳著:《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张蔚文,黄祖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503.